一、文件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各地对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作出更加便利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为规范达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达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四章20条。
第一章 总则。共8条,分别是《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关于登记机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关名词定义和解释,对审查标准及申请人义务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共8条,对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的材料、场所禁止进行了明确,对迁移登记、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登记、住宅登记进行了进一步放宽,明确了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明确详细地址或者门牌号。
第三章 监管和执法职责。共3条,明确了审批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合法权益的,明确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救济途径,明确了市场主体或投资人、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共1条,是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达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