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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7号)
时间:2024-12-03 11:38:44 来源:抽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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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公众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发挥监督抽检工作效力,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相关要求,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开江铼壹锅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0日,抽样人员在开江铼壹锅火锅店依法抽检复用餐筷(餐馆自行消毒)。经检验,该批次复用餐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铼壹锅火锅店在抽检当日由于餐饮具消毒清洗人员未熟练掌握餐饮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导致消毒环节存在漏洞。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复用餐碗已使用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开江铼壹锅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在餐饮餐具清洁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上管理操作不当。当事人已经进行了整改,一是立即加强餐饮餐具的日常管理,定期维护食品加工、消毒等设备设施,二是配置从业人员清洁消毒设施,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的培训学习。

经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开江泡椒三绝餐饮店使用的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9日,抽样人员对开江泡椒三绝餐饮店的复用餐筷(餐馆自行消毒)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泡椒三绝餐饮店在抽检当日由于餐饮具消毒清洗人员未熟练掌握餐饮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导致消毒环节存在漏洞。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复用餐碗已使用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开江泡椒三绝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在餐饮餐具清洁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上管理操作不当。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一是加强餐饮餐具的日常管理,定期维护食品加工、消毒等设备设施,二是配置从业人员清洁消毒设施,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的培训学习。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开江食香居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9日,抽样人员对开江食香居餐饮店经营的复用餐筷(餐馆自行消毒)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复用餐筷(餐馆自行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当事人在抽检当日由于餐饮具消毒清洗人员未熟练掌握餐饮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导致消毒环节存在漏洞。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剩余餐具已使用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在餐饮餐具清洁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上管理操作不当。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一是加强餐饮餐具的日常管理,定期维护食品加工、消毒等设备设施,二是配置从业人员清洁消毒设施,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的培训学习。

四、开江君盛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碗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0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君盛餐饮店经营的复用餐碗(餐馆自行消毒)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复用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开江君盛餐饮店在抽检当日由于餐饮具消毒清洗人员未熟练掌握餐饮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导致消毒环节存在漏洞。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剩余餐具已使用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在餐饮餐具清洁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上管理操作不当。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一是加强餐饮餐具的日常管理,定期维护食品加工、消毒等设备设施,二是配置从业人员清洁消毒设施,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的培训学习。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开江刘记勇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9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刘记勇餐饮店的复用餐筷(餐馆自行消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复用餐筷(餐馆自行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刘记勇餐饮店在抽检当日由于餐饮具消毒清洗人员未熟练掌握餐饮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导致消毒环节存在漏洞。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剩余餐具已使用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经开江刘记勇餐饮店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在餐饮餐具清洁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上管理操作不当。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一是加强餐饮餐具的日常管理,定期维护食品加工、消毒等设备设施,二是配置从业人员清洁消毒设施,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的培训学习。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开江龙聚门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0日,抽样人员对开江龙聚门火锅店经营的复用餐筷(餐馆自行消毒)进行抽检。经检验,复用餐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开江龙聚门火锅店在抽检当日由于餐饮具消毒清洗人员未熟练掌握餐饮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导致消毒环节存在漏洞。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剩余餐具已使用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开江龙聚门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在餐饮餐具清洁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上管理操作不当。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一是加强餐饮餐具的日常管理,定期维护食品加工、消毒等设备设施,二是配置从业人员清洁消毒设施,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的培训学习。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开江县山下五厨渣渣牛肉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9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山下五厨渣渣牛肉餐饮店经营的复用餐筷(餐馆自行消毒)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复用餐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开江山下五厨渣渣牛肉餐饮店在抽检当日由于餐饮具消毒清洗人员未熟练掌握餐饮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导致消毒环节存在漏洞。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复用餐筷已被使用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开江山下五厨渣渣牛肉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在餐饮餐具清洁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上管理操作不当。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一是加强餐饮餐具的日常管理,定期维护食品加工、消毒等设备设施,二是配置从业人员清洁消毒设施,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的培训学习。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八、开江易家生活超市销售的沙参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4日,抽样人员对开江易家生活超市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易家生活超市于2024年4月18日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沙参10kg,截止检验报告送达之时,该批次沙参共销售7.32kg,剩下2.68kg被扣押。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沙参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地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32元;

(3)罚款5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开江易家生活超市立即进行了整改,一是查询该商品的进销存台账,并张贴召回通告,二是告知供货商供货需附带检验合格证,三是加强供应链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九、开江县万家鸿超市涉嫌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辣丁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万家鸿超市经营的黄辣丁鱼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黄辣丁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7日购进4.1kg“黄辣丁鱼”。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同批次剩余“黄辣丁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黄辣丁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9.9元;

(2)并处罚款即人民币5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导致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属地局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进货商,签订质量协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目前已整改完成。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开江县胖东莱生活超市经营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7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胖东莱生活超市经营的老姜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老姜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县胖东莱生活超市于2024年5月6日购进老姜7.25kg,抽检用3.65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剩余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导致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老姜,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一、开江县兴黎副食店经营的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5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兴黎副食店生产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县兴黎副食店于2024年3月10日购进沙参共18kg,抽检用1.3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其余沙参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沙参时未索取沙参的产品合格证明。商家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沙参,并在门市上张贴了召回公示,主动召回不合格的沙参,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二、开江县胡昌义调料门市经营的白芷片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5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胡昌义调料门市生产经营的白芷片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白芷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县胡昌义调料门市于2023年8月28日购进白芷片共2.5kg,抽样用1.3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其余白芷片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白芷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5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白芷片时未索取产品的合格证明以及供货商的资质。商家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白芷片,并在门市上张贴了召回公示,主动召回不合格的产品,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三、开江县孙氏百货经营部经营的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7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孙氏百货经营部生产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县孙氏百货经营部于2024年3月5日购进沙参共5kg,抽检用1.27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其余沙参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沙参时未索取沙参的产品合格证明。商家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沙参,并在门市上张贴了召回公示,主动召回不合格的沙参,更换供货商,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四、开江惠到家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红圆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5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惠到家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红圆椒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红圆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惠到家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6日购进红圆椒9kg,抽检用3.68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其余红圆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红圆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属地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开江惠到家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过程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行了进货查验,也索取该批次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为确保商品品质,该超市已经重新更换了供货商,以后一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让消费者放心选购。目前已整改完成。

十五、开江县谭娟调料门市经营的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3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谭娟调料门市生产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的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县谭娟调料门市于2024年5月23日购进该批次沙参10kg,抽检用1.4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其余沙参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沙参时未索取沙参的产品合格证明。商家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沙参,并在门市上张贴了召回公示,主动召回不合格的沙参,更换供货商,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六、开江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8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小台芒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小台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购进小台芒10kg,抽检用4.71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其余小台芒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属地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及时对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商家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小台芒,并在门市上张贴了召回公示,主动召回不合格的小台芒,更换供货商,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七、开江县好味道调料门市经营的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4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好味道调料门市生产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县好味道调料门市于2024年2月购进沙参3kg,抽检用1.27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除属地局现场扣押1.72kg外,其余同批次沙参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商家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沙参,并在门市上张贴了召回公示,主动召回不合格的沙参,更换了供货商,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八、开江许氏干杂调料店经营的白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4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许氏干杂调料店生产经营的白芷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许氏干杂调料店于2024年2月购进白芷2kg,抽检1.28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除属地局现场扣押0.192kg外,其余白芷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商家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白芷,并在门市上张贴了召回公示,主动召回不合格的白芷,更换供货商,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九、开江县杨保超调料经营部销售的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杨保超调料经营部生产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县杨保超调料经营部于2023年12月10日购进沙参6斤,其中2.5斤用于抽样。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其余沙参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2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商家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沙参,并在门市上张贴了召回公示,主动召回不合格的沙参,更换供货商,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十、开江县李氏万家红超市销售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0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李氏万家红超市生产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香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县李氏万家红超市于2024年5月19日购进香蕉10kg,抽样用3.84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其余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

(2)罚款5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商家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香蕉,并在门市上张贴了召回公示,主动召回不合格的香蕉,更换供货商,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十一、开江县朱江冷冻门市经营的白芷片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7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朱江冷冻门市生产经营的白芷片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白芷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开江县朱江冷冻门市于2024年3月15日购进白芷片,共1.7kg,抽检用1.2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同批次其余白芷片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白芷片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商家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白芷,并在门市上张贴了召回公示,主动召回不合格的白芷,更换供货商,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十二、开江县佳香美调料门市经营的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7日,抽样人员对开江县佳香美调料门市生产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开江县佳香美调料门市于2024年6月6日购进沙参,共1.7kg,抽检用1.22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同批次其余沙参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属地局排查,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商家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沙参,并在门市上张贴了召回公示,主动召回了不合格的沙参,更换了供货商,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