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发挥监督抽检工作效力,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相关要求,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渠县兑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一批次不合格广柑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05月22日抽样人员在渠县兑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抽检普通食品广柑酒(规格:600ml/瓶,酒精度:12%vol,产品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5日),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渠县兑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渠县渠江果酒厂进购广柑酒120瓶,共计72公斤,货值3600元,库存114瓶,共计68.4公斤。目前,企业已暂停销售不合格的广柑酒,并将其全部下架封存。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造成该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渠县兑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储运过程中密封不当,加之门店温度过高,导致酒二次发酵,酒精度超高。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广柑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违法行为,但由于其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责令其整改,未进行立案处理。
(四)排查整改情况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目前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渠县渠江镇邻美生鲜店经营一批次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05月09日抽样人员在渠县渠江镇邻美生鲜店依法抽检食用农产品优质香蕉(产品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8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渠县渠江镇邻美生鲜店进购优质香蕉,共55公斤,货值476.85元,已销售42.81公斤,剩余12.19公斤已责令企业全部下架暂停销售,由于该批次香蕉流入市场时间过长,故无法召回已销售的香蕉。
(三)核查处置情况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25日行政立案,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根据进货台账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故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渠县佳佳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一批次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05月10日抽样人员在渠县佳佳福商贸有限公司依法抽检食用农产品海南香蕉(产品生产日期:2023年05月10日)。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渠县佳佳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海南香蕉,共8公斤,货值64元,已销售7.09公斤,无库存剩余。因为该批次商品流入市场时间过长且其本身属于保鲜期短的食品,故发布召回公告后,无消费者前往退货。
(三)核查处置情况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12日行政立案,当事人经营经检验农药残留超标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渠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6.3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2023年08月29日已结案。
四、渠县天星街道果子园店经营一批次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07月07日抽样人员在渠县天星街道果子园店依法抽检食用农产品香蕉(产品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7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渠县天星街道果子园店进购香蕉,共计25公斤,货值180元,已销售25公斤。因该批次商品流入市场时间过长,且香蕉系鲜活农产品,消费者食用完毕,故难以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二款第(七)项的规定。因为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香蕉数量较小,危害程度不大,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处置,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没收其违法所得金额200元。
五、渠江镇群丰超市经营一批次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07月12日抽样人员在渠江镇群丰超市依法抽检食用农产品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渠江镇群丰超市进购香蕉,共计10公斤,货值90元,已销售4.25公斤,下架5.75公斤。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但因该批次商品流入市场时间过长,且香蕉系鲜活农产品,无消费者前往退换货,故难以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08月10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场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并未立案。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造成该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积极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已于8月23日组织人员进行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
六、渠江镇水果小超市经营一批次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07月12日抽样人员在渠江镇水果小超市依法抽检食用农产品香蕉,抽样数量:4.45公斤。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渠江镇水果小超市进购香蕉,共计4.45公斤,货值44.5元,已销售4.45公斤。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但因该批次商品流入市场时间过长,且香蕉系鲜活农产品,无消费者前往退换,故难以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2023年08月10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场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未进行立案处理。
七、宣汉好又来干货调料店经营两批次不合格沙参、山奈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8日,抽样人员在宣汉好又来干货调料店针对上述沙参、山奈进行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宣汉好又来干货调料店于2023年7月2日从分销商购进1.5公斤沙参,购进价为60元/公斤,销售价为80元/公斤。同年7月20日,又从达州好一新小宁调料批发部购进2.5公斤山奈,购进价为40元/公斤,销售价为50元/公斤。该批次沙参、山奈均于7月底销售完,获销货款245元。
(三)核查处置情况
宣汉好又来干货调料店经营不合格沙参、山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上述批次沙参、山奈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购进沙参、山奈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八、宣汉小红干货调料批发部经营一批次不合格“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8日抽样人员到宣汉小红干货调料批发部针对上述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宣汉小红干货调料批发部于2023年4月25日从万源市惠康特产腊肉茶叶经营店购进1件(10公斤/每件)沙参,购进价为64元/公斤,销售价为100元/公斤,获销货款1000元。该批次沙参已于2023年7月底销售完,获利36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但并未发生顾客上门退换货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宣汉小红干货调料批发部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沙参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积极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九、宣汉县黄姐早餐店经营一批次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1日,抽样人员于宣汉县黄姐早餐店抽检一批次油条,该批次油条是当日生产。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宣汉县黄姐早餐店于2023年7月21日生产1公斤上述油条,货值3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目前未发生任何因顾客不良反应引起的退换货、索赔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宣汉县黄姐早餐店经营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宣汉县黄姐早餐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罚没款共计530.00元(伍佰叁拾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油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在和面时用了铝锅。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宣汉县周姐调料店经营两批次不合格“白芷”“山奈”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5日,抽样人员在宣汉县周姐调料店抽检上述批次白芷,山奈。经检验,两批次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宣汉县周姐调料店于2023年7月10日分别购进上述白芷山奈各3.5公斤,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目前未发生任何因顾客不良反应引起的退换货、索赔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宣汉县周姐调料店经营不合格白芷,山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当事人如下作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6.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罚没款共计696.00元(陆佰玖拾陆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调查,造成上述批次样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购进上述白芷、山奈时,并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该店未能履行进货查验相关义务。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在复查中责令该店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关,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一、宣汉县二姐调料店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白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5日,抽样人员在宣汉县二姐调料店抽检白芷。经检验,该批次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宣汉县二姐调料店于2023年4月25日购进上述白芷2公斤,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目前未发生任何因顾客不良反应引起的退换货、索赔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宣汉县二姐调料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当事人如下作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罚没款共计620.00元(陆佰贰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调查,造成该批次白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并未建立购进台账,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该店未能履行进货查验相关义务。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在复查中责令该店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关,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