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第4号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意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药师协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国药协发〔2020〕1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现将执业药师注册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保证执业药师质量,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的人员应自主做好公需科目(30学时)和专业科目(6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
二、自2020年5月1日起,新增公需科目的学习,统一在人社部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执业药师公需平台(网址:www.chinanet.gov.cn)或手机客户端免费学习,考核合格,授予学分;专业科目的学习按原规定执行。
三、自2021年3月1日起,所有执业药师新注册和再次注册须提供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登记证明文件,未完成学时或无法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明文件等情形的,将不予办理相关注册事宜。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