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罚〔2022〕160号
当事人:于仕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4F889X2
法定代表人:于仕翠
身份证号码:5130*************
住所:开江县甘棠镇天子街623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开江县甘棠镇天子街623号
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春雷行动2022”文件精神对于仕翠经营的陶瓷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的店招印有“聖卡陶瓷 中国知名品牌……”字样,当事人现场提供有一块牌匾,牌匾记载有“聖卡陶瓷 中国建筑陶瓷知名品牌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有效期至2010年11月”等字样。当事人因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1月11日,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4F889X2),主要从事建材销售。2018年3月25日当事人在开江县新奇特广告经营部制作店招“聖卡陶瓷 中国知名品牌”等字样用作宣传招揽生意,制作费用共计200元。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以店招“聖卡陶瓷 中国知名品牌”作为宣传用语。截止到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已对店招进行整改。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事实及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具体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于仕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4.于仕翠《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5.整改后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改正的事实;
6.开江县***广告经营部记账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店招的时间、金额等具体情况;
7.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8.廖**《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店招的具体时间、金额等情况。
2022年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以“中国知名品牌”对商品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虚假宣传内容的时间较长,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案发后积极改正。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8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