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达州市通川区博星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511702MJQ176715C
住所:通川区罗江镇石庙村
法人:郑博枭 身份证号码:513021************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向红 身份证号:513022************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4月15日四川省纤维检验局对达州市通川区博星学校使用校服-夏季套装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5月6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JD20250276),所检样品上衣白色面料纤维含量检验结果:棉76.8%、聚酯纤维19.4%、氨纶3.8%,技术要求:棉70% b 5%、聚酯纤维25% b 5%、氨纶5% b 3%,判定依据:《四川省校服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校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上述不合格校服-夏季套装是从达州市嘉嘉制衣厂采购,双方于2024年6月15日签订学校校服采购合同,采购夏季套装、秋季套装和冬季套装各400套,2024年9月1日验收,后因学校招生人数不足于2024年11月7日退货夏季套装87套、秋季套装88套、冬季套装78套,实际采购夏季套装313套,单价:***元/套;采购秋季套装312套,单价:***元/套;采购冬季套装322套,单价:***元/套。
该校向我局提供学生校服选用验收表、验收结果公示佐证材料、学校校服采购合同、中标结果公示、生产厂家提供的校服出厂检验报告(包括:冬季上衣《检验报告》(编号:ATT241200362)、秋季校服套装《检验报告》(编号:24W028818)、校服夏季套装(编号:24W02439))、校服选用专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和佐证资料、校服选购公告及佐证材料、通川区中小学校服采购事前备案表、学校学生校服选用备案表、邀请公告、投标须知、学校校服选购公告及佐证材料、学生校服采购项目邀请招标单位报价汇总表、学生校服采购项目邀请招标报名单位资质审查表、学生校服采购项目邀请招标报名单位签到表、学校校服采购项目邀请招标业主及监督人员签到表、学生校服邀请招标企业报告看样签到表、学校校服采购项目邀请招标会议记录、学校学生校服公开邀请招标方案、中标通知书、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方案及佐证资料、2024年秋季新生校服留样记录及图片、送货单、校服退货清单、校服货款微信转账截图,并结合对该校相关负责人员的调查可以证实该校按照相关要求采购校服,并在采购过程中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但未按照《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此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监听告〔2025〕9号),当事人表示放弃提出陈述、申辩。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达州市通川区博星学校未按规定委托送检案的行为,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发现涉案产品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编号:JD2025027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25XFL100052)、《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题线索流转表》、《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达州市通川区博星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郑博枭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委托书》、被委托人向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该校委托向红接受调查并代为签收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4.生产厂家提供的校服出厂检验报告(包括:冬季上衣《检验报告》(编号:ATT241200362)、秋季校服套装《检验报告》(编号:24W028818)、校服夏季套装(编号:24W02439))、学生校服选用验收表、验收结果公示佐证材料、学校校服采购合同、送货单、校服退货清单、校服货款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该校具体采购校服数量和价格,同时证实其履行了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1份、对向红所做《询问笔录》2份,证实该校未按照《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采购的学生服进行检验的事实。
6.送货单、校服退货清单、校服货款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该校实际使用不合格校服-夏季套装数量和价格。
案件性质:未按规定委托送检案案。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因当事人已经使用本案不合格校服-夏季套装,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川渝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市监发〔2024〕75号)中对此类违法行为首违免罚的适用条件,应当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校服-夏季套装1次,违法行为持续情况不足1个月,涉案产品的不合格项目不会造成人身、财产受损,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川市监发〔2020〕98号)第九条的规定,综合考量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委托送检学生服的行为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自觉履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巴渠东路111号703室科技与财务科),到银行缴纳罚款至达州市财政局账户,后在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