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6号建办理情况(A)的函

发布日期: 2025-07-31 14:50:11

   


 

谢霞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职业打假人索赔行为的建议》(第246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职业投诉举报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特征和趋势,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等领域,其特点为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重复购买、反复投诉举报,主要针对外包装、产品宣传等方面。职业索赔人通常会先与商家协商赔偿,不成则通过12315平台、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查处并奖励。若仍未达目的,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办案人员身份信息、执法证件信息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在穷尽上述手段后,仍未达目的则通过12345热线、信访、纪委监委等途径要求处理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人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然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如何认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如,从时间跨度、数量、消费动机、投诉举报记录等方面综合判定;未规定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职业投诉举报不仅严重困扰企业、影响营商环境,而且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今年上半年,全市12315平台共处理疑似职业索赔类诉求734件。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动立法完善,明确职业索赔标准和法律责任。向市人大报送《关于出台规范职业投诉举报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向省人大建议国家及省层面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明确“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判定标准和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风险预警,提升企业合规经营能力。一是加强风险研判预警。梳理常见职业索赔类型,印发52类回复模版,函告区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常见重点风险点,规范经营主体行为。召集世纪隆、宏隆肉类、永辉超市等职业索赔频繁的经营主体召开座谈会,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针对常见的职业索赔类型在市市场监管局公众号发布经营风险警示,提醒告诫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二是助力企业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常态化开展“律企同行、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与园区、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普遍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开展类别化、定制化法律服务,为企业健康发展把脉问诊。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线上、线下法律进企业精准普法活动,深入企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提升企业法治化经营水平。

(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优化行政执法效能。一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争议化解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三方协调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前段治理、类案同治等机制建设,围绕食品药品监管、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处置、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内容开展协作,促进行政争议解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现执法、复议、审判的良性互动。二是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能力。采取“线上 线下、理论 实际、法条 案例的模式,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政治纪律、公共法律知识、执法业务等内容,全市1.2万名应参训人员全部完成公共法律知识轮训,参训率达100%。推动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严格执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包容审慎监管规定。三是依法办理复议案件。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园区、开发区、重大项目部署地设立行政复议服务点13个,畅通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绿色通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依据正确的标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当事人是否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防止伪造虚假材料,防止职业打假人滥用复议程序,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召开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座谈会,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热点问题,对职业打假人案件进行研究,与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四)司法精准施策,遏制恶意索赔行为。一是规范界定“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全市法院在办理相关诉讼案件时,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如果是为了非法牟取暴利而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不适用普通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二是严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全市法院在办理食品、药品相关案件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购买食品、药品的,不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防止职业打假人通过打假行为获取暴利。对多次购买相同产品的,也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对反复索赔的,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仅支持第一次起诉请求。三是严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全市法院案件办理中明确食品、药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资料等存在不影响食品、药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四是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利用法答网、案例库、条线指导制度等,积极对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专业化指导,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对于假借消费者索赔名义以检举揭发手段等相威胁达到自己勒索财物、占为己有非法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惩处。

二、下步工作计划

(一)推动立法与政策落地。继续通过多种途径向国家、省级层面建议,出台职业索赔认定细则,明确“非生活消费需要的具体标准。推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修订,增设恶意投诉举报黑名单制度,限制职业索赔人滥用权利。

(二)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治理。联合周边市州建立并动态更新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共享消费维权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司法、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动,针对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内的职业索赔,探索投诉不予受理。

​(三)深化企业合规支持。编制《职业索赔应对指南》,持续加强风险研判预警,指导企业规范标签、广告用语等,减少被诉风险。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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