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47号建议办理情况(A)的函

发布日期: 2025-07-08 11:21:26

达市监函〔2025215

 

 


 

肖川代表:

你在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禁止使用醇基燃料的建议》(第247号建议)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协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根据《四川省安委会关于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川安委〔202423号)及《达州市安委会关于明确非A级景区等16个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的通知》(达市安委〔202324号),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醇基燃料、专用储存容器及燃烧器具等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等违法行为。  

(二)应急管理部门职责。牵头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川安委〔202423号);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及事故应急处置。  

    (三)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对餐饮等使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排查燃料储存、燃具安装及消防设施配置隐患。  

(四)城管执法部门职责。落实《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3号),推动餐饮场所能源改造。  

二、关于禁止使用醇基燃料的政策合规性分析  

(一)缺乏上位法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未禁止醇基燃料的生产和使用,仅对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设定安全规范。应急管理部等部门亦未将其列入禁止类目录。若强制禁止,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二十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之规定。  

(二)监管重心应为规范而非禁止根据川安委〔202423号文及达市安委〔202324号文,我市已建立“分段监管”机制,即应急部门牵头监管生产储存环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监管销售使用环节、交通部门牵头监管运输环节。当前重点应通过联合执法、标准宣贯、风险排查等方式提升安全水平,而非“一刀切”禁止。

三、关于民用清洁液体燃料推广的审慎评估

(一)标准缺失问题。经核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及行业技术规范库,目前无名称为“民用清洁液体燃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其安全性、环保性缺乏权威技术依据。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该燃料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需经专业机构鉴定,贸然推广存在不可控风险。

(二)推广程序要求。新燃料的规模化应用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如经信、能源部门)组织技术评估和试点验证,并制定配套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加强产品质量监管,防止“以次充好”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

(一)深化专项整治。联合应急、消防等部门开展醇基燃料销售使用环节“双随机”检查,重点整治无证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安全设施缺失等问题。

(二)推动标准宣贯。加强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的宣传培训,指导餐饮单位选用合规燃料及燃具,压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三)强化技术支撑。对“民用清洁液体燃料”等新型产品,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技术论证;若其投入市场,我局将依法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范围。

综上,各部门已按职责开展醇基燃料监管工作,但全面禁止使用缺乏法律政策依据,且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我局将持续通过“规范监管 技术提升”保障用能安全,而非“一刀切”禁止。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3        

(承办科室联系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贾珺雅 3091148)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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