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物品处理决定书
达市监强物处〔2023〕24 号
四川天惠康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达市监行强〔2023〕5号),对你公司生产的生态富硒大米3200袋(规格:2.5kg/袋,标示硒检测结果:0.18mg/kg,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富硒大米420盒(规格:4kg/盒,数量420盒,标示硒检测结果:0.18mg/kg,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3年 8月29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达市监强决〔2021〕4号)。2023年7月17日本局委托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两批大米各抽样2袋/盒,现查封实际数量生态富硒大米3198袋、富硒大米418盒。
本局于2023年7月21日对你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调查,你单位生产的生态富硒大米和富硒大米未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同时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两批次大米实测硒含量均未达到所标示含量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你公司生产的食品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上述两批次预包装食品硒含量经检验未达到产品外包装标示的含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被查封的生态富硒大米3198袋、富硒大米418盒依法先行予以没收,没收的处罚决定随本案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