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达市监听告〔2023〕24号

发布日期: 2023-10-23 14:49:07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达市监听告〔202324

 

四川天惠康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与大竹县顺鑫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竹顺鑫公司)签订《稻谷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大竹顺鑫公司生产生态富硒大米和富硒大米,由你公司提供稻谷和包装袋,共委托生产生态富硒大米3200袋和富硒大米420盒,其中生态富硒大米成本价**元/袋,销售价10元/袋,富硒大米成本价**元/盒,销售价16元/盒,共计货值金额38720元。上述两种大米完成最终包装后(未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一直存放于大竹顺鑫公司成品库房,至检查当天未发现有对外销售的行为。

上述两批大米外包装袋标示硒检测结果均为0.18mg/kg

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送检,生态富硒大米硒实测值:0.1mg/kg富硒大米硒实测值:0.06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述两批大米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是S26S231312、S26S231313),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题线索流转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天惠康养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张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大竹顺鑫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该公司具有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资格。

4.《现场笔录》3份、《询问笔录》3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稻谷委托加工协议》、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天惠康养公司委托大竹顺鑫公司生产上述两批大米的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编号:000215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检验报告》2份(编号分别为:S26S231312、S26S231313和送达回执,证明天惠康养公司生产的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事实。

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大米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你公司生产的上述两批次预包装食品硒含量经检验未达到产品外包装标示的含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态富硒大米3198袋、富硒大米418盒;

2.处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96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李军  周龙兵      联系电话: 0818-3091195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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