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6号建议
办理情况(A)的函
彭绪瑶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商业场所招牌使用中文标识的建议》(第336号建议)收悉。经商市商务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城管执法局,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是严格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
二是严格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监管审批工作。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和《达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设置导则》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营业执照名称实施许可,规范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尺寸、材质、位置、数量等。
三是严格招牌、广告和标识牌等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企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注册文字商标的,提倡使用中文。广告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相一致,使用的商标必须符合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并做到用语规范。凡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和不符合商标管理法规规定的商标,均不得在广告中出现。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严格执行A级旅游景区评定中招牌统一使用中英文评定规定。加强景区招牌管理。督促景区经营企业严格贯彻执行景区招牌管理规定,对景区相关招牌不同时使用中英文的,要求限期整改,不断规范景区招牌标识内容。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商务部门加大对大型商场、大型批发市场等的宣传,指导未使用中文标识招牌的企业,及时修改。市场监管部门引导市场主体在制作广告、招牌和标识牌时,自觉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使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国情,方便群众识认;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反对盲目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字。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部门及电话:广告监督管理科 0818-3091159)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