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监行处〔2023〕16号

发布日期: 2023-06-12 10:08:47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监行处〔2023〕16号

当事人:达州市通川区博星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702MJQ176715C

法定代表人:郑博枭

业务范围:小学、初中义务教育教学,全日制普通高中

住所:通川区魏兴镇石庙村

我局价格监督科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开支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和《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于2023年1月5日至2月15日,对当事人2020年秋季至2022年秋季期间的收费执行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在学生代管费中超出教辅资料规定的目录范围购买、发放教辅资料,扩大范围开支老师教学用书以及教科书款,代管费应退未退等问题。2023年3月23日,我局价格监督科将相关线索流转至办案机构。执法人员于4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取相关资料,当事人委托高中部校长向某某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并行使相关权利。4月7日,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4月12日,对向某某、当事人高中部食堂负责人石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资料。4月13日对当事人高中部教务处主任谢某、高中部家长委员会会长陈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资料。4月19日,对达州市通川区新育书店、达州市达川区南城书店进行了现场检查。4月21日,对当事人高中部的学生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向守法提供了相关资料。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开设有普通小学、初中,2020年6月经市教育局批准,增设了普通高中。当事人在2020年秋季学期至2022年秋季学期,按800元/生/学期的标准,向高中部学生收取了代收费,截至2022年秋季学期末,共取代收费2600800元。代收费交由学校家委会管理。在代收费中,共计支付保险费211315元,共计支付文轩书店用于购买目录内教材、教辅资料1001910.2元(其中列支教师用书10463.2元),共计支付南城书店用于购买《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目录外教辅资料245144.9元,共计支付新育书店用于购买《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目录外教辅资料1135305元,共计结余代收费用7124.9元。

当事人在代收费中列支本属于“学费”成本范畴的教师用书10463.2元,属于通过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当事人未及时退还结余的代收费7124.9元,违反《达州市通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通川区博星学校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通区发改〔2020〕42号)中第二条第一项“二、收费管理(一)......严禁将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并及时公布收费支出清单。”的规定,属于通过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当事人在代收费中使用1380449.9元购买学生用《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目录外教辅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8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一款“(三)切实做好代购代收服务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各地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教辅材料以及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各地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教材,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义务教育学生代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辅材料总金额,普通高中学生代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材及教辅材料总金额。目录之外的教材及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的规定。当事人在代收费中统一购买禁止统一征订、代购的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用于学生学习,属于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本局立案前,当事人将用于购买教师用书的10463.2元和结余代收费用7124.9元,全额退还给学生。立案后,当事人发出公告,向学生收回购买的目录外教辅资料并清退费用,学生家长表示选购的目录外教辅资料已经使用,学生使用效果良好,放弃退回已使用的目录外教辅资料,且目录外教辅资料的采购价格低于学生自行购买的价格,当事人未见从中牟利,可认为其没有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的违法金额为1398038元。当事人退还全部多收价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郑博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受当事人委托的授权;

2023年3月23日收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题线索流转表》随附资料中关于各学期《学生代收费收支登记》等资料,对向某某、谢某、陈某的询问笔录,《达州市通川区博星学校关于学生生活费及代管费开支问题的整改报告》(博星〔2023〕25号证明当事人以800元/生.期的标准收取高中部学生代收费的事实;

2023年3月23日收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题线索流转表》随附资料中关于各学期《学生代收费收支登记》、文轩书店《单位结算清单》等资料,对向某某、谢某、陈某的询问笔录,谢某在家委会的领款单,《达州市通川区博星学校关于学生生活费及代管费开支问题的整改报告》(博星〔2023〕25号)及其附件,《达州市通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通川区博星学校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通区发改〔2020〕42号)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规在代收费中列支“教师用书”费用和结余代收费未及时清退的事实;

《达州市通川区博星学校关于学生生活费及代管费开支问题的整改报告》(博星〔2023〕25号)及其附件,对向某某、谢某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4月21日向学生做的随机问卷调查,证明当事人向学生退回多收“教师用书”费用和结余代收费的事实;

2023年3月23日收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题线索流转表》随附资料中关于各学期《学生代收费收支登记》、南城书店和新育书店《发货清单》、《收据》等资料,对向某某、谢某、陈某的询问笔录,谢某在家委会的领款单,对达州市通川区新育书店、达州市达川区南城书店的现场检查笔录,《达州市通川区博星学校关于学生生活费及代管费开支问题的整改报告》(博星〔2023〕25号)及其附件,《达州市通川区博星学校关于购买超出目录范围的教辅资料的情况说明》(博星〔2023〕35号)文件,证明当事人违规使用代收费购买未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的事实;

《达州市通川区博星学校退费公告》及公示照片,学生家长签名的《申请书》,证明当事人向学生发出退费公告及学生家长认为选购的目录外教辅资料已经使用,学生使用效果良好,放弃退回已使用的目录外教辅资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达市监告〔2023〕16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积极退还多收价款,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应当和可以的从轻情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代收费中重复列支属于教学活动开支的“教师用书”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定价文件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在代收费中重复收取学费的行为;当事人未按定价文件的相关规定,未及时清退结余代收费,实际上属于提高收费标准收取代收费用;当事人使用代收费购买学生用《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目录外教辅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川发改价格〔2019〕280号文件的规定,实际上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作如下处罚:

罚款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巴渠东路111号703室科技与财务科),并按《通知书》所载缴款编码,在其提示的各银行缴纳罚款至达州市财政局,后在本局开具“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单位: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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