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监行处〔20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06-12 10:06:01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监行处〔2023〕15号

当事人:达州新世纪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7004523416315

法定代表人:张国印

业务范围:全日制初、高中教育

住所:通川肖公庙路139-1号

2023年3月20日,我局接到达州市教育局《关于移交达州新世纪学校教育乱收费问题线索的函》,称该局根据国务院“互联网 督查”平台反映群众投诉举报达州新世纪学校教育乱收费相关问题线索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春季学期存在违规收取初中教材费、班级活动经费、油印试卷费和一诊考试表彰费等行为。本局执法人员于3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取相关资料,当事人委托其党支部书记贺某某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3月29日,当事人的会计代某某提供了相关资料。3月31日对代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4月6日,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4月11日,对贺某某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资料,对当事人的学生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4月13日,对当事人的班主任、年级主任王某1、王某2进行了询问调查。4月26日,对贺某某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资料。

经查,当事人是达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开设有全日制初中、高中。当事人在2023年春季学期向学生收取代收费项目中,收取初中一、二年级的“教材费”15640元;收取“班级活动经费”645400元(班费);收取“油印及试卷费”95122元;收取了高三年级单招1、2班“一诊表彰费”4860元

当事人向学生收取初中教材费、班级活动经费、油印试卷费和一诊考试表彰费等行为,违反了《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达州新世纪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达市发改价格〔2020〕54号)第二条第一、二项“二、收费管理(一)......严禁将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二)除学费、住宿费及正常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学校不得以任何明目收取其他费用”的规定。该文件系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的政府指导价文件(最高限价),上述项目中,“教材费”、“油印及试卷费”和“一诊表彰费”属于教学活动开支,应计入“学费”的成本,当事人的该行为属于通过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班费”本应属于各班学生课外活动及日常支出使用,应本着学生自愿和“实收实支”,不应列入学校代收费范围,该行为属于通过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当事人在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检查并指出问题后,将上述违规收费进行了清退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的违法金额为761022元。当事人已退还全部多收价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的规定,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受当事人委托的授权;

2023年3月20日收到《关于移交达州新世纪学校教育乱收费问题线索的函》及随附资料,对贺某某、代某某、王某1、王某2的询问笔录,《达州市新世纪学校2023年春季学费收费退费明细表》(表一至表五),《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达州新世纪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达市发改价格〔2020〕54号)文件复印件,《达州新世纪学校关于学生投诉我校2023年春季开学乱收费现象的整改情况汇报》(达新发〔2023〕28号)文件,证明当事人违规收取收取初中教材费、一诊考试表彰费、油印试卷费和班级活动经费的事实;

《达州市新世纪学校2023年春季学费收费退费明细表》(表一至表五),《达州新世纪学校关于学生投诉我校2023年春季开学乱收费现象的整改情况汇报》(达新发〔2023〕28号)文件,3月29日提取的退还“班级管理费”等退费名册,对贺某某、代某某、王某1、王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向学生退还了违规收费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达市监告〔2023〕15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虽然当事人在国务院“互联网 督查”、12345等多个平台被学生家长进行投诉举报,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是当事人积极退还多收价款,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的应当和可以从轻情节。

本局认为,当事人重复收取属于教学活动开支的“教材费”、“油印及试卷费”和“一诊表彰费”的行为和统一收取、管理“班级管理活动费”(班费)的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作如下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巴渠东路111号703室科技与财务科),并按《通知书》所载缴款编码,在其提示的各银行缴纳罚款至达州市财政局,后在本局开具“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单位: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蜀ICP备05031156号 网站标识码:5117000029
公安备案号5117020200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