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经开区社事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达州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达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试行)》,现将该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切实做好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8日
SFFD—2017—019
达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达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从事传统的、技术含量要求不高、食品安全风险较小的食品加工作坊;
(二)从业人员7人以下(含);
(三)生产加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
(四)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五)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品种和其他高风险食品(具体产品目录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门店或从事即时制作并提供就餐场所的微型餐饮店;
(二)从业人员5人以下(含);
(三)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
(四)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五)食品小经营店不得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前店后厂的经营方式按其主要经营业态纳入食品小作坊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本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