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区社事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四川省、达州市政府简政放权和减轻企业负担有关精神,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我市医药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促进就业、优化服务。我局对市本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中设置的规定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对不符合相关精神要求的规定予以取消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及GSP认证检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达食药监办〔2014〕153号)第一部分第二条“2014年2月1日起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总部仓库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注册地址在县以上的(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药品零售药店、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企业变更注册地址时,其仓库、营业场所面积执行新办零售企业标准”具体面积要求的内容取消。修改为“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
二、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达州市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达食药监发〔2015〕45号)检查验收标准中第四条第二款“担任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5岁”规定取消;第十二条“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零售企业经营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的规定取消,修改为“具有与经营医疗器械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第十五条“仓库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0立方米的冷库”的规定取消,修改为“具有与经营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冷库”;第三十一条“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的规定取消,修改为“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涉及有关其他变更注册,如乡镇与城区之间迁入迁出、加盟退出连锁公司、单个门店之间的距离限制要求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一律取消。
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