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7 22:11:51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经开区社事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掌握我市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局制定《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报送监督抽检结果和相关情况。

            
                                                                                                                          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

  
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


  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5〕51号)要求和任务安排,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控制,防范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掌握食品质量状况,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提供依据;推动实现对全市各区域、各环节、各品种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

  按照总局“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原则,以问题导向统领抽检工作,确保完成国家总局“国抽”和省局 2015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省抽”的抽样频次及抽样点,加大抽样覆盖率,减少重复抽样和集中抽样;注重监督抽检全过程质量控制,规范承检机构从业行为,落实各级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利用好监督抽检结果探索监管规律、提升监管水平,高质量完成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局、承检机构在抽检检测过程中,涉及抽样、检验、复检、结果报送、不合格样品后处理等工作,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做到程序合规,环节相扣,实施有序。

  三、工作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协调应急科会同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局备案),统一安排全市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环节的“省抽”工作,特别是重点时段、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安排。将有关情况特别是不合格产品通报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和餐饮服务监管科;定期组织局内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和食品专家对监督抽检各类数据进行审核、分析研判,对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报告省局;汇总不合格样品后处理情况及组织撰写监督抽检年度工作总结。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和督促指导县(市、区)局对不合格样品的后处理工作。各科室将后处理情况汇总后按月(每月30日前)报协调应急科。对于不合格样品的被抽样单位或食品标示生产者要求复检时,各环节科室积极协调安排复检工作。

  (二)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明确为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验工作由市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服务监管科、支队及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共同完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总局要求将所有省级计划抽样检验数据上报数据平台,以掌握安全总体状况,加强结果共享共用。

  承检机构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抽样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确保样品信息准确完整和满足检验技术要求,保证抽样工作质量。承检机构承担样品检验、数据报送、结果判定、分析报告撰写、数据上报、阶段抽检完成情况、全市抽检年度总体工作总结,并于2016年1月10日前报送协调应急科。

  四、工作任务及方案

  2015年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共计890批,包括已下达的白酒专项整治抽检任务60批次(达食药监发〔2015〕3号)。市级民生工程抽检任务第二批下达。

  具体抽检环节、品种、批次和区域详见附件。

  食品生产环节采样应尽量覆盖本市获证生产加工企业,对于从生产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流通环节抽取相应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品种予以补充。尤其要覆盖国家监督抽未涉及到的企业及其产品。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含农家乐旅游点)餐饮服务单位等,覆盖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

  抽检地区应覆盖市、县、乡镇和行政村。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

  (一)检验要求。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项目参照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号)执行;餐饮环节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表4进行。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等参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承检机构依照认证的检验资质参数,并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验工作;对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优先安排非食用物质、致病菌等高风险项目的检验;承检机构原则上不得分包抽检任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须经市局批准同意。

  (二)结果报送。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 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2015年版)》有关要求,将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有关检验报告及时报送市局协调应急科,尤其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24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相关市局,还同时报告食品标示生产者所在地相关市(州)局。

  (三)后处理。原则按照样品所在县(市、区)局负责开展核查和后续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处置结果。性质严重、金额较大、风险较高的产品市局指定管辖,后处理工作由市局生产、流通、餐饮(以下简称各环节科室)负责,案件查处由稽查支队负责。

  各单位(或科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置,开展后处理工作;对不合格样品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启动。

  1.不合格报告处理程序:协调应急科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复制留底,原件交局办公室按文件程序办理。

  2.后处理情况报告程序:(1)县(市、区)办理的:核查和后续处理情况报送到样品对应环节科室,立案查处情况还同时报送市稽查支队;(2)市局各环节科室对所有不合格后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按月报协调应急科。

  五、联系方式

  市局办公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健民路62号,邮编:635099

  (一)市局协调应急科

  联系人:夏东,电话/传真:2389234,15883705555

  电子邮箱:787743896 @qq.com

  (二)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联系人:张小兵,电话/传真:2288003,13308244991

  电子邮箱:1612277386@qq.com

  (三)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

  联系人:朱军,电话:15908488345

  电子邮箱:441661922@qq.com

  (四)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人:严红夜,电话/传真:13558527123

  电子邮箱:460661944@qq.com

  (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联系人:李川,联系电话:13668382129

  电子邮箱:597401857@qq.com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

  联系人:郑江,联系电话:18381999022

  电子邮箱:45916838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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