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市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6 18:20:25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现将《达州市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达州市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

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全国、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与相关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重点解决好当前生产流通环节存在的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稽〔2012〕7号)精神,结合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监管、依法整治。着力解决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使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证,不断促进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及稽查机构负责全市保健食品

化妆品专项整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

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局。通川区城区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局直接负责。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1.范围:声称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4类功能的易违法添加的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尤其是管理薄弱企业、委托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

2.工作内容: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整治产品生产经营现状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重点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或禁用物质、擅自改变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假冒产品批准文号等行为。具体有:保健食品原辅料控制情况,原辅料购入、使用情况;保健食品生产全过程;保健食品检验控制设备状况、检验能力;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的合法性。

有效规范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建立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情况以及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合法性情况,认真检查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治理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广告审查力度,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篡改审批内容及宣传疗效的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加大对社会反映强烈、违法宣传涉及较多品种的抽验力度,重点检测与保健食品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成分。

开展监督抽验。按照市局下达的2012年保健食品监督抽验计划开展监督抽验。

(二)化妆品专项整治

1.范围:宣称美白、染发、祛斑、祛痘/抗粉刺4类易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的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尤其是管理薄弱企业、委托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

2.工作内容: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对整治产品生产经营现状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重点打击化妆品生产环节违法添加禁用物质或超量添加限用物质的行为以及化妆品标签标识等。具体有:检查企业原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情况,加强对化妆品安全隐患较高产品原料的监管;化妆品生产全过程,重点督查生产过程是否存在使用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以及使用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行为;化妆品检验制度、设备、能力;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尤其对违规标识、违法宣称“药妆”、“医

学护肤品”以及宣称医疗作用或暗示疗效的化妆品要严厉查处;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要强化备案管理工作。

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督促检查。把化妆品标签、标识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作为检查重点,检查对象为商场(含超市)、批发市场、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加强对化妆品购货验收相关制度建立执行和所经营的化妆品合法性情况的检查。

开展监督抽验。按照市局下达的2012年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开展监督抽验。

四、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3月起实施,至11月结束,分5 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3—4月)。各县(市、区)接到整治通知后,应加强领导、尽快安排部署,切实行动。对所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宣传动员,营造声势。应在网站、媒体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二)自查自纠阶段(4—5月)。各县(市、区)要组织管辖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督促企业积极开展自查;同时,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管辖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信息,及时发现问题,查找监管漏洞,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完善专项整治措施。

(三)集中检查阶段。从6月起,集中4个月时间,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对重点问题进行彻底、全面的检查,

市局将对各县(市、区)整治行动进行抽查。

(四)整改提高阶段(10月)。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完善内部管理、经营制度,对不良企业进行通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劝其退出市场。

(五)总结上报阶段(11月)。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舆论反应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普遍性问题进行梳理,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2日前报市局保化科和稽查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从保障民生、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紧迫性的认识,以高度的责任心,落实市局的统一部署,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迅速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4月16日前上报市局保化科。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制定相关措施,逐级落实整治任务,认真开展对管辖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实施五个

“必须”:对生产违法添加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提请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对经营含违法添加物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以及产品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下架并停止销售;对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都必须进行整改。“六个严厉打击”: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劣原料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三)树典型、重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对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中合法、守法、诚信经营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企业,各县(市、区)要树立典范大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要探索保健食品化妆品示范单位标准的建立和创建;对影响大情节恶劣的重点案件要严厉惩处,要作为反面典型及时曝光,对违法犯罪分子及活动形成威慑。各县(市、区)应于年内组织生产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消费理念。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工作。

(四)加强地区间的协查

由于保化品的特殊性质,各县(市、区)要树立全局观念、相互配合,加大对违法产品溯源力度,形成合力。发现违法添加产品涉及本地管辖范围外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产品来龙去脉,及时函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始起每三个月,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查明的违法添加情况及时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重大案件和涉及假冒产品的,查处结果同时报送市局。

(五)加强信息报送,做好督查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3日内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重点问题、案件查处、措施制定等情况及时报送市局保化科(注:附件1应于4月16日前报市局)。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赴各县(市、区)进行专项检查评估。专项整治总结应在2012年11月2日前报送市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蒋晓翟、王勇智

电话(传真):0818-2288001

电子邮箱:dzjbhk@163.com

 

附件:1. 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整治摸底调查统计表

2. 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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