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克伦特罗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1-12-23 19:17:15
  盐酸克伦特罗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安〔2011〕44号)和省局《关于开展盐酸克伦特罗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11〕27号)文件精神为指导,重点加强“盐酸克伦特罗”流通环节的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全市“盐酸克伦特罗”经营秩序,严防“盐酸克伦特罗”流入畜牧养殖环节,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盐酸克伦特罗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盐酸克伦特罗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桑茂明

  副组长:钟荣光

  成  员:郝威、万江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科,由蒋晓翟负责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送。

  三、工作措施

  (一)市局稽查支队和各县(市、区)局要重点检查《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安〔2011〕44号)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2010年以来的购销情况,跟踪核实销售流向;对药品零售企业,检查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盐酸克伦特罗”行为,对“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是否严格按照处方销售。

      (二)开展对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较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盐酸克伦特罗”的购进、使用及处方记录。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盐酸克伦特罗”实行处方管理。对检查发现“盐酸克伦特罗”使用量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数量的要严格进行处罚。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违法违规线索,要深入追踪调查;发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超范围经营或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瘦肉精”等违禁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县(市、区)局主要领导要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落实整治任务。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要结合实际,明确重点环节、重点任务、重点目标,严格排查,加强监管,不留死角。各县(市、区)局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确保整治任务落实。

      (三)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增强药品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杜绝违法销售“瘦肉精”等违禁品行为。要加强信息反馈,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一旦发现违法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情况,各县(市、区)局要在报送当地政府的同时及时上报市局,不得迟报、瞒报。

  (四)严格时限要求。此次专项检查自2011年5月1日至31日。稽查支队和各县(市、区)局要结合达食药监市[2011]7号文件要求,分别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盐酸克伦特罗销售、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形成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总结于6月5日前报市局市场科。

  联 系 人:蒋晓翟

  联系电话:0818-2374016 

  电子邮箱:sc2374016@163.com


主办单位: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蜀ICP备05031156号 网站标识码:5117000005
公安备案号5117020200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