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6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8〕5号)文件精神,按照引导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试点“互联网+药店电子处方运用综合管理”新模式和药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和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电子处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开展范围
达州市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零售药店,下同)均可自愿参加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和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电子处方。
二、开展方式
(一)执业药师多点执业:注册在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负责质量管理的执业药师可以在多家药品零售企业执业。
(二)远程药事服务:药品零售连锁公司(第三方远程药事服务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机构)可以设置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后台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药品零售企业可委托我市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机构开展远程药事服务。
(三)远程电子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与合法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远程电子处方,也可以委托合法的第三方远程医学服务平台公司远程电子处方。
(四)多点执业与远程审方相结合:试行药师多点执业的企业必须同时开展远程审方工作,以弥补多点执业药师不能及时为群众提供药事服务的不足。
三、有关要求
(一)开展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的要求
1.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可申请注册在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负责质量管理的执业药师为多点执业的执业药师,并兼任其质量负责人。
2.实行执业药师多点执业,一个执业药师最多可在5家药品零售企业执业并兼任企业质量负责人。
3.实行多点执业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符合远程药事服务的要求。
4.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多家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可由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注册在所属企业的同一人担任。
5.多点执业的执业药师兼任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履行职责。
(二)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的要求
1.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但执业药师提供远程药事服务不替代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
2.远程药事服务机构必须是具有“医药咨询服务”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企业(单位)。
3.远程药事服务机构在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时,其开展业务的执业药师必须注册在达州市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机构应提供其执业药师花名册及注册证明材料,向监管部门报备。
4.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机构设置的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后台及其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均应符合达州市远程药事服务建设标准(附件1)的要求。
(三)试点远程电子处方的要求
1.远程电子处方须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对处方的相关规定要求,其获取途径只能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并由具备合法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处方上须印有执业医师的电子签名。在药品零售企业使用的远程电子处方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合法出具。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使用远程电子处方。远程电子处方严禁用于婴幼儿、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孕产妇、7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到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和医师现场诊疗的人员。鼓励第三方远程医学平台公司为提供远程电子处方服务的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降低参与远程电子处方试点工作企业的风险。
2.执业医师依法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远程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远程电子处方应保存于药品零售企业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远程电子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能够和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并在后台保存录音和视频文件,便于事后抽查;应能对提供音视频服务及远程电子开方服务的执业医师的信息进行查看,包括照片、职称、注册信息、从业经历等个人信息;远程电子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其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3.第三方远程医学服务平台公司提供远程电子处方服务工作,应优先与我市合法的医疗机构合作,共同建立能满足服务要求的互联网+远程电子处方运用综合管理平台,平台上在线执业的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依法在第三方平台公司合作的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同时公司应提供开展远程电子处方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花名册及资质证明材料,并向监管部门登记。
4.药品零售企业与合法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远程电子处方的,应提供开展远程电子处方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花名册及资质证明材料,并向监管部门登记。
5.第三方远程医学服务平台公司、开展远程处方的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其设施设备等硬件配置参照达州市远程药事服务建设标准执行。
(四)有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
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机构及提供电子处方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应与药品零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药事咨询、远程电子处方和审方等方面的职能责任划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服务质量、债权债务、劳务关系、消费争议、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引发纠纷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责任划分进行协商处理,并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相关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四、参与流程
(一)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的流程
1.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达州市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机构登记表》(附件2),如实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具体内容,并提供印证填表内容的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参与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向当地区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达州市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登记表》(附件3),如实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具体内容,并提供印证填表内容的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远程电子处方的流程
1.拟提供远程电子处方服务的企业应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达州市远程电子处方服务企业登记表》(附件4),如实填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远程电子处方服务具体内容,并提供印证填表内容的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药品零售企业应向当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达州市参与远程电子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登记表》(附件5)。
(三)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报备资料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对材料留存建档,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其补正资料。市局药化流通监管科应将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和远程电子处方机构的报备情况通报市场监管局,企业所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将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和远程电子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报备情况报送市局药化流通监管科,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五、职责分工
(一)市局:负责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和远程药事服务及电子处方工作的指导、审查、监督及管理。
(二)区县局:负责引导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和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电子处方工作,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宣贯、督导和监管,确保工作严格按要求开展。
(三)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试行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和远程电子处方工作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自觉履行主体责任,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和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电子处方工作,不得以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代替零售药店已按规定配备的驻店执业药师。
在开展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和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电子处方期间,如法律法规及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达州市远程药事服务建设标准
2.达州市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机构登记表
3.达州市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零售企业登记表
4.达州市远程电子处方服务企业登记表
5.达州市参与远程电子处方药品零售企业登记表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6日
关于印发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和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电子处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