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绪瑶等代表:
你们在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强化药店售卖管理的建议》(第155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零售药店售卖行为属于市场调节,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来对零售药店的药品是否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管,提醒零售药店经营者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鼓励诚信经营。
二、借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12358价格举报系统,保持群众对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明码的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查处零售药品经营者违反《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行为。
三、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与非药品有效隔离,并有醒目标识即可。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和法律法规规
定,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发展。不得对企业设置门槛和限制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消售卖日用品于法无据。加强分类管理,专区专柜销售。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李振,联系电话:2395696、15881885111。
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6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