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江县某电子商务工作室侮辱消费者案
2025年11月5日,接上级交办线索,反映当事人侮辱消费者。经查,消费者在当事人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购买两条牛仔裤,因质量问题申请退货退款,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对消费者进行言语辱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万源市某食品经营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7月9日,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通过组织讲座的形式向老年人虚假宣传并销售“包治百病”的“药酒”。经查,当事人通过举办讲座发放礼品的方式向老年人推销其通过互联网购进的藏秘虫草酒,宣称“喝了这个酒后可以改善睡眠、强化体能,身体上任何地方不舒服都可以喝这个酒”等内容,并请人(托)现场分享食用后的感受。宣传内容均为当事人从网上搜索下载,真实性无法验证,且无法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蛋糕店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6日,经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奶酪蛋糕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该批次蛋糕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查,当事人生产制作上述批次奶酪蛋糕4.3斤,因操作不规范,导致该批次蛋糕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覃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5年9月19日,接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移送,反映当事人在通川区辖区销售假药。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从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祖传秘方补肾壮阳丸”95瓶,该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被依法认定为假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渠县某礼宴宴会中心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9月5日,该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一台新安装的电梯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擅自通电投入运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该设备。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新安装有两台电梯,未依照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便擅自将其中一台电梯通电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宣汉县某土特产店生产经营假冒牛肉制品案
2025年1月4日,该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其门市内发现肉干制品若干和326个包装袋(其上标有:高原特产,优.手撕牛肉干.自然.美味.健康)。经抽样检验,标称“手撕牛肉干(五香味)”“手撕牛肉干(麻辣)”的牛肉干制品均检出猪肉成分。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购买了猪肉干制品及印有“手撕牛肉干”字样的包装袋,自行分装后,以“手撕牛肉干”的名义在其门店进行销售。此外,当事人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进行销售,范围涉及四川达州、重庆等多地。截至案发,该案涉案金额共计40余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大、销售范围涉及多个省市,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七、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达川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擅自将待销售的4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置物箱和新的鞍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上显示鞍座长度为330mm,实物鞍座长度为620mm),经检测机构对上述改装的4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车辆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渠县某中医诊所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案
2025年7月10日,该局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中药柜上未标注对外销售各类中药的价格,经营场所内张贴的价格公示单上也未显示中药价格,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在售中药的价目表,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整改。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时发现其仍未对所售中药进行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江某服装店发布虚假的清仓价销售商品案
2025年1月16日,该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在店招上印制“关店1折起”“清仓39起”,店铺玻璃印制“马上关店,最后3天,全都1折起,房租到期,全都39元起”等字样的宣传内容,营造亏本关门的氛围,以达到引流消费者到店购买的目的。经查,其广告“房租到期”“最后3天”等内容为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批量定量包装净含量不合格的商品案
2025年11月3日,接案件线索,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所生产的17件秦巴玉叶(白茶)标称净含量为150克/件,实际检验值为143.2克/件。经查,当事人采收白茶后,采用未经校准的低精度电子秤对加工后的白茶叶进行包装称重,且未进行复称校验,其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