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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工作的管理要求
时间:2025-12-17 09:50:57 来源:药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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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追溯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核对上游出库药品的追溯信息与本企业入库药品的一致性,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

2.配置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按照国家追溯标准规范开展药品追溯工作,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自建或者委托的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按国家规定可免于追溯码采集的药品除外。鼓励通过软件融合、安装插件、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药品入库时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按照验收要求进行核对。不得购进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的药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内容进行数据交换,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出现货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不得入库,及时反馈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置。退货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4.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在药品配送出库时,应扫描追溯码,通过追溯系统向连锁门店提供相关追溯信息。对连锁门店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进行药品召回。

5.所有入出库、采购退货、销售退回等经营行为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要求,保存上传追溯相关数据,保证经营药品全过程追溯数据真实完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

二、药品零售企业追溯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核对上游出库药品的追溯信息与本企业入库药品的一致性,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

2.配置与零售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按照国家追溯标准规范开展药品追溯工作,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按国家规定可免于追溯码采集的药品除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同时要按规定将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鼓励通过软件融合、安装插件、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药品验收(入库)时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记录追溯信息并反馈上游企业,如出现货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不得入库或上架,及时反馈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置。退货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4.销售药品时,应扫描追溯码,记录、上传药品追溯信息。鼓励使用购药登记系统记录处方药、含麻复方制剂等要求实名购药登记的药品销售及追溯相关信息。

5.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

三、使用单位追溯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核对上游出库药品的追溯信息与本单位入库药品的一致性,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

2.按照国家追溯标准规范开展药品追溯工作,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按国家规定可免于追溯码采集的药品除外。医保定点单位同时按规定将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鼓励通过软件融合、安装插件、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药品验收(入库)时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记录追溯信息并反馈上游企业,如出现货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不得通过验收、入库,及时反馈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置。退货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4.使用药品时,应扫描追溯码,记录、上传药品追溯信息。

5.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