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落实川渝地区协同发展部署,万州、达州、开州等三地市场监管部门紧密协作、凝聚合力,着力构建跨区域、全链条、一体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新格局。通过强化行政司法有机联动、推动执法标准统一互认,三地依法查处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现精选5起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予以联合发布,旨在彰显保护决心、明晰规则红线、树立行业规范,为激发区域创新活力、赋能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与法治支撑。
案例一:开州区容某食品经营部等8家经营主体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牛栏山”商标权利人举报,称辖区内经营户销售假冒“牛栏山”商标的白酒,请求依法予以查处。经摸排,发现辖区内有多家经营者涉嫌销售假冒“牛栏山”商标的白酒,开州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打击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专项行动,立案查处开州区容某食品经营部等8家经营主体。经查,8家经营主体共销售侵犯“牛栏山”商标白酒245瓶,获取违法经营额共计4180元。8家经营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8家经营主体分别作出罚款共计14650元并没收白酒共计245瓶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部门针对辖区多户经营者销售假冒白酒的共性问题,采取专项行动模式,实现了对区域侵权风险的集中清理与精准治理。不同于个案查处,该案通过一体化整治,有效切断侵权商品在本地流通链条,凸显市场监管部门从被动受理向主动治理的转变。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仅依法实施处罚,更推动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源头防范”的全流程合规机制,为同类消费品区域治理提供可复制的监管路径,对规范消费市场、食品经营秩序具有示范意义。(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二: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随即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7月至2023年1月,宋某多次以39元/盒、36元/盒的价格从张某处购进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5号、7号电池,并在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南津新街经营的批发门市,以45元/盒、42元/盒的价格将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5号、7号电池销售完毕,获取违法经营额12756.37元。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宋某作出罚款1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756.3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针对基层市场侵权行为多发、隐蔽性强的特点,执法部门秉持“小商品、大保护”理念,对民生小商品领域的侵权行为施以严罚,让违法成本远超违法利润,以“零容忍”姿态筑牢民生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防线。同时,执法部门联动检察院、公安、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形成“线索移交—溯源查处—全域整治”的基层治理新模式,不仅实现从个案惩处到行业规范的治理升级,也为构建基层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三: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陈某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天鹅市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陈某经营销售印有“
”图形商标的圆领短袖T恤与注册人在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经鉴定,陈某销售的上述印有“
”图案的产品,其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均不符合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产品要求,属侵犯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2500元并没收印有“
”圆领短袖T恤31件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虽涉案货值不高,但执法部门坚持“小案不轻纵”原则,打破公众“小侵权无关紧要”的认知误区,通过构建“线索发现—精准查处—行业警示”的治理闭环,提升行政执法的精准性与覆盖面,警示市场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尤其在服装、特色农产品衍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更应主动核查商标合法性。同时,也倡导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增强辨识意识,对价格异常商品保持警惕,主动通过12315平台或其他举报渠道反馈侵权线索,共同构建尊重创新、保护品牌的社会共治格局。(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四:开江县某汽车修理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认定: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开江县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在明知所购“长城牌”润滑油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从上游供货商曹某(已由公安机关侦查起诉)处购进并对外销售,累计进货金额51,585元,实现销售收入58,385元,违法所得6,800元。鉴于当事人存在自首、主动退赔权利人损失并退赃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认为其行为危害程度已超出一般行政违法范畴,有必要追究行政责任。2024年12月23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开江县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对违法事实、鉴定结论及经营数额等证据均无异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87,577.5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行刑衔接”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创新构建“刑事不诉、行政必究”的责任闭环,打破了“不刑即不罚”的认知误区。案件通过“退赔+退赃+行政处罚”的三维惩戒模式,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悔过机会,又通过严厉的行政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的有机统一。该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权益,更以严格的行政处罚警示市场主体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筑牢经营防线,为构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愿假”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执法样本,展现了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有效性与必然性。(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五:开江县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江县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从阿里巴巴平台网店购得2个“星黛露”公仔毛绒玩具为样品,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该款毛绒玩具,与迪士尼公司在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近似。至查获时,共生产侵权半成品543个,违法经营额8036.4元,尚未进行销售。经鉴定,该公司生产及网店供货商销售的毛绒玩具均属侵犯迪士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开江县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揭发网店供货商保定白沟新城某毛绒玩具制造厂(线索移送白沟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侵权行为,协助权利人固定关键证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0元及没收侵权“星黛露”公仔毛绒玩具半成品543个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样品采购、线下组织生产的商标侵权案件,揭示当前知识产权侵权从实体仿冒向线上线下融合蔓延的新趋势。查处过程中,执法部门坚持线下排查与线上溯源相结合,实现“销售端+生产端”的全链条打击,推动构建“线下发现—线上追溯—生产阻断”的闭环治理模式。本案也为广大网络经营者敲响警钟,提示在进货渠道、宣传用语、生产环节等各方面均需强化知识产权合规意识,杜绝“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从源头上防范侵权风险,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