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发现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该如何处理?
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该如何处理?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或销售处方药,该如何处理?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执业药师“挂靠”对执业药师该如何处理?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使用“挂证”执业药师取得经营许可,该如何处理?
在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开办零售药店时,采取租用、借用执业药师的资格证书以在形式上符合许可条件,提供不实的工作经历、虚假的入职任职文件等证明、资料,执业药师注册信息与实际不一致,应当认定为申请许可时“挂证”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即: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撤销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六、取得经营许可后的执业药师“挂靠”,对零售药店该如何处理?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