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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9-18 17:11: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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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结合达州市实际设立达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达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分配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一)市县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审核、报批和下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园区财政局(财金局)负责将市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专项资金应在接收后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至企业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对专家、中介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查,提供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的基础材料和数据;组织项目按期实施,开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分配和使用绩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项目申报、监督实施和日常指导;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三)项目实施单位。

负责如实申报项目,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具体实施项目。负责合规使用资金,加强内部控制,做好财务管理,完成项目指标,开展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并整改落实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强建设、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改革创新等领域,紧扣四川省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方向、重大部署安排、重点攻坚改革,包括

支持知识产权主体培育。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强企、省市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支持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激励;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等建设;支持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和创新管理评价;支持专利实施及产业化、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二)支持知识产权区域促进。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维权援助工作站和商标品牌指导站等载体建设;支持新设专利代理机构及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支持开展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与运用等。

(三)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放许可、海外布局、金融创新及地理标志运用等。

(四)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支持建设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部门执法协作和区域协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及技术支撑、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建设、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

(五)支持知识产权重点项目。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专利导航、产业联盟、专利池项目、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托管等知识产权项目。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事项。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基本建设支出。

(二)在编在职人员工资性或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公务接待、外事费等支出。

(四)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支持的除外)等支出。

(五)国家禁止列支或与知识产权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分配贯彻落实委、政府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全高质量发展。体现“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激励创新、科学分配、强化绩效”的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特定补助等方式进行分配。专项补助是指采取事前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支持项目以奖代补是指采取事后申报奖励方式确定具体支持项目特定补助是指市委、政府确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事项,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建议,按规定报批分配。

第十条  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重点使用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条件及程序,并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应不过度集中和分散单个项目知识产权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 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在每年下半年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并组织开展申报。申报资金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向辖区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提出。

第十  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按照相关流程所属辖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明确资助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市财政局报批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需同步调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报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无法继续实施的,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  各级市场监管局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组织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市财政局在预算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与评价,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跟踪监控,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评估机制,在专项资金有效期到期前,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政策变化情况、客观条件变化情况等因素开展评估,提出专项资金是否继续实施、延续期限或调整规模等建议。

第十  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园区财政局(财金局)牵头组织对同级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预算绩效管理。县(市、区)、市直园区市场监管分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开展同级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局(财金局)审核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十九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绩效实施和自评的责任主体,设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向同级市场监管局(分局)报送绩效自评结果,整改落实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知识产权专项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下年度预算规模。

第二十  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和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  项目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需收回专项资金的,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

第二十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等责任主体,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失信信息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