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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川超”及金秋消费季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时间:2025-09-28 10:53:37 来源:消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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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广大经营主体:

       国庆、中秋“双节”将至、“川超”在即,全市即将迎来消费高峰,为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现就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操作规范,配备管理人员,规范岗位操作。强化原料管控,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不采购来源不明、标识不规范的食材及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保持经营场所整洁,确保防蝇、防鼠等设施正常运转,洗手设施完好。餐用具按规范流程清洗消毒,宣传“光盘行动”,提倡文明就餐。

      自觉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不履行价格承诺,低价诱骗高价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价格欺诈行为;禁止哄抬物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

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研判,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注重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加强作业人员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提升处突能力。

      依法依规开展广告活动。促销信息需真实准确。一是宣传“打折”“降价”“满减”时,需明确标注原价(指本次促销前7日内最低交易价,无交易记录需标注首次上架价),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二是承诺“限量”“限时”活动的,需公示具体数量、时间,不得超期销售或隐瞒库存。加强权益保护。一是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不得设置“霸王条款”(如“不退不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二是涉及“预付卡”“充值优惠”的,需明确告知使用规则、退款条件,不得强制绑定消费;三是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发布或使用含有与“川超”有关的标志、队徽等的商业广告。

      共同营造公平放心消费环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达州良好城市形象。

       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川超”及金秋消费季期间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力度。同时,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规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