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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号)
时间:2025-08-29 15:41: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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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公众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发挥食品抽检的监督作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相关要求,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达州市宣汉县东乡街道惠民宣超市国瑞花园店经营的1批次不合格精品大黄姜和1批次不合格云南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5年4月9日,抽样人员到达州市宣汉县东乡街道惠民宣超市国瑞花园店依法抽检1批次“精品大黄姜”和1批次“云南香蕉”。经检验,该批次大黄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该批次香蕉的吡虫啉项目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两批次样品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9日从宣汉王氏香蕉批发部购进云南香蕉3件共计32.5kg,并于当日验收入库,入库数量、金额与发货一致,又于2025年4月9日从深圳点筹农业供应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平台(DC农业)购进精品大黄姜约7kg,并于当日验收入库,入库时将品名改为老姜,且入库数量、金额与发货一致。

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香蕉已售出13.5kg,而大黄姜已售出6.16kg。当事人遂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同时下架剩余的19kg香蕉和0.85kg大黄姜。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当事人暂未出现顾客不良反馈和上门索赔等相关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地局鉴于当事人货品来源合法,农药残留系生产环节造成,又能提供购进票据和入库记录证明,且不合格产品控制及时,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发生。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规定,属地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本次香蕉、大黄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超市未深刻落实好进货查验义务,彻底保障采购食品的合格安全。属地局要求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对食品经营情况自查自纠,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定期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属地局于2025年5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达州市通川区杨三孃跷脚牛肉餐饮店经营的1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筷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通川区杨三孃跷脚牛肉餐饮店经营的1批次复用餐筷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餐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该样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餐筷已被当事人全部轮换完毕,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餐具的使用统计台账,所以该批次消毒不合格的筷子可能已被顾客全部使用完毕。截至监管人员上门检查时,该商家暂未出现顾客不良反馈和上门索赔等相关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本次餐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具的洗涤液未清洗干净且厨房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属地局遂责令当事人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做好消毒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经属地局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属地局要求完成整改,并向属地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达州市万源市四季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7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万源四季水果店经营的杨梅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样的杨梅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从万源市刘姐水果店购进6Kg杨梅,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不合格批次剩余杨梅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遂发布召回公告并启动召回程序。截至属地局现场检查时,该商家并未出现顾客不良反馈和主动退换不合格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杨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但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方资质且留存了进货票据,属地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妥善保存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和进货票据。对此,属地局要求当事人严格供货商选择,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属地局于2025年6月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