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发挥食品抽检的监督作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相关要求,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开江发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红小米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日,抽样人员到开江发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抽检红小米椒。经检验,该批次小米椒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该批次小米椒是开江发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从达州市通川区李升会蔬菜经营部购进,共10kg。当事人在2025年5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红小米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遂发布召回公告并启动召回程序。截至监管人员上门检查时,该商家仍未出现顾客上门不良反馈和主动退换不合格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该案件属于食品流通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案件。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该产品的进货来源,调查期间又未收到危害后果反馈。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属地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目前,当事人已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查整改,一是组织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二是加强进货查验工作及销售过程控制。
经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达州市通川区旺客乐百货超市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红小米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0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通川区旺客乐百货超市的红小米辣椒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辣椒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红小米辣椒于2025年4月9日购进,共11.8斤,5月14日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并启动召回程序。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商家仍未出现顾客上门不良反馈和主动退换不合格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相关义务,并能向执法人员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来源,并保存有相关票据,且调查期间未收到危害后果反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属地局遂对当事人作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目前,当事人已按照属地局要求开展后续整改,一是组织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二是加强进货查验工作及销售过程控制。
经属地局于2025年5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属地局要求完成整改,并向属地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达州市通川区壹穆子超市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大山奈和1批次不合格沃柑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6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通川区壹穆子超市经营的大山奈和沃柑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样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另外被抽样的沃柑丙溴磷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两个样品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大山奈于2025年4月13日购进,共5斤;而沃柑于2025年4月15日购进,共36斤。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遂发布召回公告并启动召回程序。截至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商家仍未出现顾客上门不良反馈和主动退换不合格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在进购上述两样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向执法人员说明不合格产品合法来源,并如实提供相关票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属地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虽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有进货票据,但属地局仍要求当事人持续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属地局于2025年5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