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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达州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5-07-30 10:02:01 来源: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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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各水电气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水电气运营企业计量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计量合规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达州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则)为进一步落实全市水电气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计量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水电气运营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中开展的涉及计量相关活动。

本指南所称水电气运营企业,是指在达州市行政辖区内提供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负责建设和维护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基础设施,并向用户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

本指南所称计量器具,是指水电气运营企业所有、具有固定安装地点、用于贸易结算的水电气表。

本指南所称计量合规,是指水电气运营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计量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主要职责)水电气运营企业应自觉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计量技术法规及标准,制定计量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 计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管理制度)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部门职责和人员,确保依职尽责,责任到人。计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计量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计量宣贯培训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计量台账档案管理制度、计量数据监测制度、计量投诉和纠纷处置制度等。

第五条  (宣传培训考核)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计量宣传、培训和考核制度,定期组织本公司、下属分公司的计量管理部门及员工开展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等宣贯培训和考核,并合理运用培训考核结果。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六条  (计量器具选购)水电气运营企业,必须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不得强制、变相要求用户自行购买、安装计量器具。在计量器具选购时,应当依法选择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并保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查。不得选用未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与型式批准证书不一致的计量器具。

第七条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在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主动向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生活用)或者周期检定(工业用)。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方可安装使用。不得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

第八条  (计量结算)。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按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计量结算的依据,其结算值必须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算计费和超量计费。

第九条  (计量器具入库)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入库核查制度。在计量器具入库时,检查核对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建立入库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库。

第十条  (计量器具出库)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领用出库登记制度,建立领用出库档案。领用方应当抽查核验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签字确认。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库。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安装)水电气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安装计量器具,不得出现因安装问题造成永久系统误差而影响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计量器具维护)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不得因维护保养不到位影响计量器具准确性。计量器具维护、保养应做好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计量器具故障处理)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现场检查,如检查中发现计量器具故障、失准等问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告知用户,并向公司申报更换。

第十四条  (计量器具轮换)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根据计量器具使用期限,制定轮换方案,评估轮换风险。轮换方案应及时在轮换区域(社区、小区)公示轮换计划、轮换方式以及轮换计量器具生产、检定等相关信息,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按照轮换方案推进计量器具轮换工作,在轮换过程中应当注意关注用户反映,及时做好用户解释解答。

第十五条  (计量器具处置)轮换拆卸的旧计量器具应当建立报废制度,不得对其翻新后再次投入使用。

第四章 计量器具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台账管理)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动态管理计量器具台账,定期组织计量器具台账检查,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过程可追溯。计量器具相关档案台账数据应及时归集备查。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台账信息)水电气运营企业台账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1.计量器具采购台账,如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型式批准证书编号、采购日期及合同编号等;

2.计量器具检定台账,如计量器具检定机构、送检数量、检定日期及有效期、检定合格数量、检定不合格数量、不合格计量器具处置情况等;

3.计量器具入库出库台账,如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时间、检定人员、入(出)库时间、数量、入(出)库状态、入(出)库人员等;

4.计量器具安装台账,如户主信息、安装地点、计量器具出厂编号、检定日期及有效期、安装人员、安装状态等,轮换后应及时更新轮换区域安装台账;

5.计量器具报废台账,如计量器具名称、出厂编号、检定日期及有效期、报废日期、报废处置情况等。

第五章 计量数据归集和监测

第十八条  (数据归集)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水电气计量数据信息归集平台,并能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

第十九条  (数据跟踪监测)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结算数据日常监测比对制度,定期组织对用户结算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对于出现结算数据异常的,应当向企业计量管理部门逐级申报、审核,同时与用户联系沟通,确认其用水用电用气行为是否异常,排查管线是否存在跑冒漏滴、是否出现计量器具失准或故障等,并将排查结果及解决方案告知用户。经用户同意后签字确认,上门服务。

第六章 计量投诉和纠纷处置

第二十条  (计量投诉处置)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制定计量投诉处置流程,主动公开投诉方式、投诉渠道和投诉电话,妥善快速处置计量投诉,对因计量器具故障、错计等导致计量收费出现偏差时,要按照有利于用户的原则处理偏差或错误的计量计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应依据相关规定申报、拆表、委托检定。

第二十一条  (计量舆情处置)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计量舆情监控制度,对于因计量器具故障、失准、轮换、更换等引发的舆情要主动、快速、积极应对和处置,避免舆情大范围扩散引发社会不满。

第二十二条  (计量风险分析)水电气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计量投诉和计量舆情跟踪监控制度,对于计量投诉或舆情集中区域、反复发生区域等要特别加大监控力度,实行计量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制度。对于重大舆情事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