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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解读(一)
时间:2025-07-15 16:31:02 来源:登记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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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多的经营主体,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监管总局6月14日公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7月15日起实施。新规聚焦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痛点难点,对“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继承、跨区迁移等作出全面细化规定。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事项的规定吧!

条款

规定

备注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组成形式;

(二)经营范围;

(三)经营场所;

(四)经营者姓名、住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也应当依法登记。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有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二)登记联络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确保有效沟通。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备案登记联络员,并确保有效沟通

 

· 第十一条

·  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简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经营场所客观存在,并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根据《达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使用自有房屋的, 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

书和租赁合同;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无偿使用承诺书。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明确详细地址或者具体到门牌号。

第十二条

· 

·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所有实体经营场所全部记载在营业执照上。

· 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一照多址”的规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且所有实体经营场所均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实行“一照多址”。个体工商户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外经营的,则需要另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 

第十三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

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并可以同时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明确仅做线上生意的平台经营者(如淘宝店主、抖音店铺),可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将电商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需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登记所有经营场所。而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则可根据有关规定同时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和网络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其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的规则作出规定。

 

名称构成要求:             1、强制规则:名称中必须含“(个体工商户)”字样(如“达州市通川区XX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2、行政区划规则:使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如“渠县”)可后缀乡镇、街道、社区等名称(如“渠县天星街道XX小吃店”)。

使用市辖区名称:必须冠所属设区的市名称(如“达州市达川区”而非仅“达川区”)。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根据本条规定,“个转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二是直接变更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二)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

(三)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

(五)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六)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符合6个条件;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8个条件,其中6个条件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条件相同,另外2个条件是: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二是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办理。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申请书和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拟转型为相关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作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原经营者可以作为转型后企业的唯一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或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其中之一。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登记机关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并将变更登记日期、转型后企业相关信息等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新规定最大限度保留名称的延续性。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延续: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企业可以作为该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行政许可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限内。

 

市场监管总局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实现接续办理涉企事项,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延续有关行政许可,强化部门协同。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印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申请人在申请“个转企”时,可同步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运输证变更,同时允许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同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现“一次申请、准入即准营”。

 

来源参考:中国质量新闻网、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