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达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民生消费痛点,坚持宽严相济、分类施策,对轻微过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彰显执法“温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公司房地产预售广告未依法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书号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0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摆放在销售中心大门口的房地产预售广告未依法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已取得涉案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广告于2025年1月18日开始摆放,期间未实际促成交易,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立即停止摆放该广告。2025年5月23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其发布的违法广告是通过自有经营场所发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完全符合《川渝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中的适用条件,属于首违免罚类型。执法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积极宣讲《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关于必须明示企业名称、许可证书号的规定,指导企业立即补充完善广告内容。这种执法方式不仅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注重对市场主体的引导和教育,帮助企业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无证生产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4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直播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茶焗猪肝”未经许可生产。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产品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产品经检验合格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案发后主动整改。2025年4月8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办案单位严格运用自由裁量权,采用减轻行政处罚,既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促使相关从业者进一步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又保障了企业的生产发展空间,避免了企业因一次失误而陷入绝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行政指导,派出专业人员对其申办食品生产许可、新建厂房结构布局、生产工艺改进、员工食品安全培训等进行全方位服务式指导。真正落实了审慎监管和服务式执法的理念,让市场监管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办通川区某足浴馆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14日、2月18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四川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材料,反映通川区某足浴馆在抖音平台推广的团购套餐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推送团购套餐,宣称其“全身淋巴精油排毒项目”具有“排毒、舒筋活络”功效,“古瑶贡浴”可“除湿、排毒养颜”,“健康足浴”能“舒筋活络”。经核实,当事人实际使用的产品为橄榄油、婴儿BB油等,均非药品或医疗器械,却对外宣传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相关医疗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至案发时仅销售上述团购套餐300元,且及时下架上述团购信息,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025年5月6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整改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这种做法不仅体现了市场监管的“温度”,激发了市场活力,还通过柔性执法督促经营者主动整改,增强法律意识,从源头减少虚假宣传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宣汉县某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15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现场举报,称其在宣汉县某有限公司分公司购买了3袋通江黑木耳、2袋通江香菇,产品上标示有两个生产日期。经查,2024年8月13日,当事人从达州市通川区某副食经营部(已移交给辖区市场监管局查办)采购了6袋通江黑木耳和3袋通江香菇。为了清库存,达州市通川区某副食经营部将仅剩的6袋通江黑木耳、3袋通江香菇的生产日期由2023年10月涂改成了2024年8月10日,并将涂改后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当事人。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3袋通江黑木耳和2袋通江香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生产日期经涂改后原生产日期字迹很浅,不易被当事人发现,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当事人主观上非故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5年1月23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本案执法过程中,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充分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通过“深挖溯源+程序创新+精准裁量+长效帮扶”实现执法与服务的融合:一方面严格依法调查,多次走访核查,创新性组织当事人、街道食安办、上游经销商三方见证会,以公开透明的程序厘清责任、固定证据,确保程序正义;另一方面综合考虑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货值低、配合整改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部门并未“一罚了之”,而是通过指导企业规范进货查验、开展食品安全普法教育、推动行业源头治理等方式,帮助企业纠错整改,同时将上游线索移交属地监管,实现全链条规范。案件办理全程兼顾“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既维护法律权威,又通过精准帮扶降低企业再犯风险,彰显了“小案精办、惩教结合”的服务型执法价值导向。
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经营未附说明书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4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接12315平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5年3月1日在某大药房购买了验孕试纸,没有附说明书。经查,2025年1月25日,某医药有限公司配送给当事人的验孕试纸共5张,均附有说明书。截至检查之日,共售出2张验孕试纸,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将说明书一并交付给购买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调查中积极配合。2025年4月24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针对该药房因疏忽未随货交付医疗器械说明书的行为,执法机关在查实产品来源合法、问题可追溯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动改正、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万源市市场监管局采取“教育引导+规范指导”的柔性监管措施:一是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明确讲解《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强化其合法规范经营;二是现场指导完善产品交付流程,要求建立“说明书随货查验”制度,避免类似疏漏;三是督促企业加强员工培训,规范经营行为。通过“说理式执法”实现从“以罚代管”向“教育纠错”转变,既保障消费者权益,又助力企业合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