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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21 10:48: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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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发展的核心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部署,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新格局通过强化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并行机制,显著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专项行动期间,依法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侵权性质恶劣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现公布第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陈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被告人陈某纠集陈某、倪某等11人,在成都等地组织生产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等高档白酒。陈某提供包装材料和低档基酒,陈某等人负责灌装、包装,倪某等人制作防伪标识并完成订单化生产,侯某、黄某甲等人在达州多地烟酒门店销售,金额达226.51万元,形成“产、供、销”全链条犯罪团伙。后查获的白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516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至6个月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60万元至2万元不等。(达州市中级人民院)

案例二:陈某甲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38月至20241月,陈某甲购买食用油生产设备、成品油及“鹰唛”牌花生油空瓶、纸箱等外包装材料,在未取得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鹰唛牌花生油,并雇佣李某、陈某乙等4人,在抖音电商、拼多多等平台上开设网店,生产、销售假冒“鹰唛”牌花生油,非法经营数额164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余元。2024820日,渠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甲提起公诉;对李某、陈某乙4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41126日,渠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0元。(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罗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11月,大竹县居民蒲某通过某网络销售平台购买一台某品牌燃气灶,使用时发现该燃气灶火力不足且无熄火保护装置。通过联系官方品牌鉴定,该燃气灶系假冒品牌,不是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大竹县公安局获取该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2024323日,专案组在广西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捣毁生产窝点、储存仓库各1处,查获假冒某品牌燃气灶235台,扣押某品牌标识550套,包材若干,货值金额8万余元。20241230日,大竹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罗某、黄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达州市公安局)

案例四:冷某甲等3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9月,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经查,20228月至20243月,冷某乙、袁某明知冷某甲在未取得丰田汽车公司、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和株式会社电装等权利人依法授权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协助冷某甲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博士(BOSCH)、福特(Ford)、电装(DENSO)、丰田(TOYOTA)等品牌注册商标的燃油泵。冷某甲等人通过重庆渝北区空港物流中心韵达和壹米滴答重庆分拨中心将上述假冒燃油泵销售给代某等人,获取违法经营额459741元。冷某甲等3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五:曹某甲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12月,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经查,20211月至20236月,曹某甲从成都市康泽润滑油有限公司监事曹某乙(汉源县公安局已侦查起诉)处购进51585元的假冒注册商标“长城牌”润滑油,并以进价加价20%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经审计,曹某甲从曹某乙处购买假冒“长城牌”润滑油共计51585元,取得销售收入58385元,非法获利6800元。曹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涉案“长城牌”润滑油系假冒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购进并销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8757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