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春雷行动2025”典型案例
2025年,达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春雷行动2025为抓手,聚焦民生关切领域和市场经济秩序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性、警示性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江县某粮油经营部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10月29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粮油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封口机、散大米、生产日期印模、已装袋的某品牌大米68袋(其中未封口31袋、已封口37袋)、其他品牌的大米空包装袋238个、其他品牌的过期或临期的成品大米36袋。经查,当事人为降低经营成本,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将超过保质期或临近保质期的其他成品大米拆散混合后重新分装成某品牌大米。截至查获时,当事人重新拆封混合分装的某品牌大米68袋,共计1564公斤,货值金额7634.88元,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2025年1月26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川区某水产批发部销售不合格草鱼案和通川区某水产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鲫鱼案
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通川区某生鲜超市销售的草鱼和鲫鱼均检测出含有禁止添加的“五氯酚酸钠”。经查,被抽检的草鱼是通川区某水产批发部于2024年10月23日购进,共购进1063斤;被抽检的鲫鱼是通川区某水产经营部于2024年10月21日购进,共购进570斤。2024年12月2日、3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对通川区某水产批发部和通川区某水产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同时,因上级供应商(达州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在养殖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3月5日已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卢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4年9月19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后,在当事人处检查发现,现场陈列有多个品规的西药、各类成品“中药丸”,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经查,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多个药店少量多次购进西药对外出售。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从其他药房及拼多多等购物平台购买中药材原料,根据中医药典籍《汤头歌》中的常用方剂结合自身经验自制标有“腰痛”“降压”等字样的“中药丸”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违法销售的西药246瓶(支)、161盒和中药丸27.7公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药品价格清单表格计算,涉案药品货值金额4273.3元。2025年1月27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药品,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西药和中药丸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冷某、袁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18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称冷某、袁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2022年8月至2024年3月,冷某、袁某明知冷某某在未取得丰田汽车公司、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和株式会社电装等权利人依法授权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四川省大竹县协助冷某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博世(BOSCH)、福特(Ford)、电装(DENSO)、丰田(TOYOTA)等品牌注册商标的燃油泵,共获销售款459741元。上述侵权产品后被代某等人转销往伊朗、埃及等国家,冷某某已另案处理。2025年1月6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宣汉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宣汉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行大厅内待售的4辆“爱玛”电动自行车部分外部指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可能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2024年11月6日,经检测机构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从宣汉某经销商处(另案处理)采购电动自行车4台(已由生产厂家召回处置),未售出。2025年3月17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