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伟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MA7FQT215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百货销售;纸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包装服务;外卖递送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阳街道东湖路欣源美寓A幢1-9号
联系电话:18048766***
我局在对一起12345政务热线交办单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从上家接受虚假订单信息,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帮助其他商家提供虚假的物流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查获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注册并在优优云仓、礼品网、互互购、吴江礼品等平台上接受虚假订单信息,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帮助其他商家提供虚假的物流信息。自2022年4月开始至2023年10月停止经营期间,共自发和代发“空包”包裹645999单,支付物流费用约90万元,获取佣金15484.11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提供的12345政务热线电话交办单(包括订单详情和包裹物流信息)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张伟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该公司的登记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张伟提供的张伟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其本人的真实身份。
证据四、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对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2022年至2023年10月期间部分自发和代发的“空包”包裹快递单号信息,证明了当事人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帮助其他经营者提供虚假物流信息的事实。
证据六、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张伟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了当事人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帮助其他经营者提供虚假物流信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自2022年至2023年10月的自发和代发“空包”包裹情况统计表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帮助其他经营者提供虚假物流信息获取佣金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张伟签字,并加公司印章认可。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在拟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于2024年6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大竹陆柒伍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达大市监听告字〔2024〕511724240000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的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们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当事人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为其他商家提供虚假的物流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从2022年开始,从上家接受虚假的订单信息,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帮助其他商家提供虚假的物流信息,数量较大,本应从重处罚。鉴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案件调查,主动交待问题,态度较好。在我局立案调查前,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底停止违法行为并封存相关数据,未再继续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按照规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可选择下列银行缴纳罚款: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户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2317578109024901219);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户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524101040000088);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户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51001756436050291499);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户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126602934695);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户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10001429726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 2 4 年 7 月 3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