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州英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MACFH56P1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大竹县白塔街道竹海路西段454-19号
法定代表人:向良杰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达州英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背景墙上和广告单复印件上均有“中国建筑、央企品质、值得信赖”内容,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为达州英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授权书、合同书和广告单的复印件。2024年1月11日,我局对法定代表人向良杰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央企,也不是央企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于2023年8月份在公司经营场所背景墙和广告单上发布了含有“中国建筑、央企品质、值得信赖”虚假内容的广告,广告费用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对法定代表人向良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央企,也不是央企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于2023年8月份在公司经营场所背景墙和广告单上发布了含有“中国建筑、央企品质、值得信赖”虚假内容的广告,广告费用为500元。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授权书复印件和广告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授权书上授权单位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西北公司未盖公章的事实和当事人在广告单上发布了含有“中国建筑、央企品质、值得信赖”虚假内容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书复印件2份,证明签订合同的是达州英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而非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西北公司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印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在拟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于2024年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达大市监立案[2024]511724230005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的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620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中关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对当事人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选择下列任意银行缴纳罚没款。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户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2317578109024901219)。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户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524101040000088)。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户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51001756436050291499)。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户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126602934695)。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户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100014297260010001)。
6.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大竹县财政局。账号88170120004199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大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