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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起实施!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你 必须知道的事
时间:2025-03-21 14:31:42 来源:登记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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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2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96号公布,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一、哪些主体可以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呢?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

(二)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工作生活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下列登记档案:

1.经营主体可以查询自身的登记档案;

2.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各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可以查询其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3.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询与其受委托事项相关的登记档案;

4.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可以查询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登记档案;

5.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其负责破产清算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二、查询档案需要什么材料呢?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四、哪里可以查询登记档案?

(一)线上渠道

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s://www.sczwfw.gov.cn),通过川渝通办-川渝登记档案智慧查询,进入川渝登记档案智慧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二)线下渠道(根据公司登记注册所在地选择查询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401办公室)

达州市通川区巴渠东路111号

0818-2533905

2

达州市“万市兴”综合服务平台

达川区新木河路8号

0818-2889088

3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101号

0818-2152557

4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达州市达川区茂华街218号

0818-7232376

5

万源市行政审批局

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兴路200号

0818-8730430

6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宣汉县蒲江街道西华大道686号

0818-5207431

7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竹县竹阳街道北城大道2001政务中心三楼E区

0818—6252886

8

渠县行政审批局

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天星街道五井路西段78号

0818-7226939

9

开江县行政审批局

开江县淙城街道橄榄路橄榄大道365号

0818-8220954

10

达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达州高新区长田新区长兴路1号

0818-3288213

11

达州东部经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达州东部经济开发区亭子镇文昌宫社区老街77号

0818-510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