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广告法核心原则与适用范围
1. 广告定义
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2. 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合法性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
健康导向:禁止传播封建迷信、性别歧视、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内容。
3. 适用对象
广告主(发起者)、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发布者(媒介方)、广告代言人。
二、广告内容“十不准”
1. 禁止虚假广告
2. 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
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
3. 禁止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
如使用不当国家标志、地图等。
4. 禁止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公序良俗
如低俗营销、宣扬拜金主义。
5. 禁止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权益
如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歧视性内容。
6. 禁止未经审查的特殊商品广告
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需前置审查。
7. 禁止违法使用数据与肖像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或隐私数据。
8. 禁止贬低其他经营者
如“比某品牌更有效”等对比广告。
9. 禁止投资类广告承诺保本收益
如“稳赚不赔”“高额回报”等金融广告。
10. 禁止烟草广告
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均违法(公益警示广告除外)。
三、重点领域广告规范
1.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需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不得含有治愈率、功效保证,禁止利用患者形象推荐。
2. 教育培训广告
不得承诺考试通过、升学、就业等效果。
3. 食品、保健品广告
不得声称治疗功能(如“降血糖”“抗癌”),普通食品不得暗示保健功效。
4. 房地产广告
需注明项目位置、面积、价格,不得承诺升值或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