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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12-09 15:18:21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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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了服务型执法改革攻坚行动,着力构建“执法+服务”体系,通过行政指导、告诫约谈、跟踪执法等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在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充分实现管理、执法、服务的有机融合,营造安全稳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中学食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8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该校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该校食堂由达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学校签订承包合同,于2023年2月28日开始正式经营。截至检查时,该校食堂在未取得食品许可的情况下为该校师生提供就餐服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予以改正,结合执法人员对其食堂的场所设置布局、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等18个方面的核查和对全校师生随机发放的《调查问卷》结果,证明该食堂未产生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后果且已符合许可条件。2024年5月28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领域涉及食品安全的未产生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本案中,执法人员如果机械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将面临超过1000万元左右的罚款,明显过罚失当,不利于教育事业发展,更可能为此无法为师生提供优质的就餐服务,无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和行政指导,派出专人驻点指导其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6月3日顺利取得许可证,真正落实了包容监管、服务执法执法理念,体现了市场监管的执法“温度”。


案例二: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某茶叶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4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四川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称在拼多多电商购物平台上通过网购的方式购买了一款“茶”,收到货后发现此产品特别强调“富硒”,但是其营养成分表未标注硒在营养成分表占比含量。

经查,该批次茶叶的外包装有使用“天然富硒茶”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系“天然富硒”的有效证明。该茶叶外包装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后以单价0.8元的价格委托万源市昊天广告设计制作室制作了100个,广告制作费用为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该批次茶叶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2024年10月,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这起投诉举报不予处罚的广告案件为例,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方面理念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精细化,在遏制虚假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和增强执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教育,通过教育引导,促进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真正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体现了市场监管主动服务的态度。


案例三:宣汉县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26日,一张印有“来自重庆,服务宣汉,做宣汉人民满意的口腔医疗品牌,这是某口腔一直秉持的服务理念和企业愿景”内容的宣传单引起了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注意,宣传单上载有“本卡解释权归宣汉某口腔所有”字样。截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宣汉城区15处地点已发放该宣传单1500余张。

当事人前述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发放上述宣传单,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消除影响,未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四川省市场监管管理局天府市场智慧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管理系统,该公司无违法记录,本次系初次违法行为。2024年10月,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符合“首违不罚”原则,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对经营者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非主观故意、积极整改的行为,给予了容错空间和改正机会,起到普法、教育、帮扶的目的,展现了执法温度,有效避免经营者因过失导致不必要的罚款和信用受损,从而减轻了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和经营压力,持续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动力贡献市监力量。


案例四:开江县某美容店涉嫌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群众举报称开江县某美容店在美团平台上声称其产品“适合所有肤质”,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构成虚假广告宣传。执法人员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广告宣传其产品适用所有肤质,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当事人在检查现场立即对违法宣传内容进行了删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协助查清违法事实,在执法人员指出其违法行为后立即清除违法广告,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告在宣传、推介商品或者服务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对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打击,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发展的迫切要求,但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帮助违法者认识到错误的手段。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店铺时间较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在办结此案后,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充分运用“三书两函”工作机制,向当事人发出《约谈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讲解广告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如何规避,规范当事人经营。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真正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升了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