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6号)
为鼓励公众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发挥监督抽检工作效力,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相关要求,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经营不合格的小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8日抽样人员在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对店内销售的小黄姜依法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小黄姜“赛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从达州市通川区杨雨农产品经营部购进小黄姜15kg。销售数量13.23kg,余1.77kg因损坏于当日报损。当事人购进小黄姜时,索取有供货商营业执照、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货票据。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属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导致小黄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及时查验小黄姜成分。属地局要求当事人加强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经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宣汉好七鹅掌门餐饮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的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0日,抽样人员对宣汉好七鹅掌门餐饮店的复用餐碗(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宣汉好七鹅掌门餐饮店于2024年5月13日从宣汉县康洁餐消配送中心(地址:宣汉县东乡街道龙岗社区石湾路石湾小区B幢负叁楼)购买105套“复用餐碗(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截至当事人收到报告时,该批次复用餐碗已销售(使用)完。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本事件中抽检不合格的复用餐碗由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购进,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商的检测报告、进货票据,故属地局认为宣汉好七鹅掌门餐饮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合法经营。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宣汉县爱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7日,抽样人员对宣汉县爱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宣汉县爱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26日进购8kg牛蛙,5月26日销售2.12kg,5月27日抽检4.2kg,备样数量1.12kg,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剩余牛蛙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由于宣汉县爱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义务,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牛蛙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责任,有合同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属地局决定不予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宣汉县爱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时间进行排查整改,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属地局严格要求当事人强化进货查验制度的履行,索证索票、建立进出库台账等,定期排查好食品安全隐患。
四、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汉洲花园分公司经营不合格的小姜、香蕉、白芷片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1日,抽样人员对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汉洲花园分公司经营的小姜、香蕉、白芷片进行抽检。经检验,小姜“噻虫胺”项目、香蕉“蚍虫啉”项目、白芷片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汉洲花园分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从四川未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5公斤白芷片。2024年6月10日,从达州市通川区好一新田小江姜蒜经营部购进5箱(净含量32.49公斤)小姜。同年6月11日,又从宣汉王氏香蕉批发部购进5箱香蕉。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时,上述批次三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四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属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事件中抽检不合格的小姜、香蕉、白芷片由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购进,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并建立了采购收货单、销售记录,但涉案不合格食品已售完,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产生一定危害,属地局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除了对当事人的处罚,但对上述三批次供货商作出了行政处罚。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宣汉县小娟酱香饼小吃店的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7日,抽样人员对宣汉县小娟酱香饼小吃店的馒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馒头甜蜜素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中旬从网上购买了1袋甜蜜素用于馒头加工。在2024年6月27日抽检后,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将剩余甜蜜素扔掉。截止属地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其实施控制之时该批次剩余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5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当事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属地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生产过程控制。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市宣汉宏帆巴人广场分公司经营不合格的牛蛙、红朝天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4日,抽样人员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市宣汉宏帆巴人广场分公司经营的牛蛙、红朝天椒进行抽检。经检验,牛蛙的恩诺沙星项目、红朝天椒的镉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市宣汉宏帆巴人广场分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从重庆拓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21.5公斤牛蛙。又于2024年6月23日从成都市昕鸿农业有限公司购进红朝天椒9.4公斤并进行销售,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两种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蛙、红朝天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的规定。属地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地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09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属地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做好索证索票管理,清晰产品溯源管理,保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宣汉三合购物店经营不合格山奈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7日,抽样人员对宣汉三合购物店经营的山奈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宣汉三合购物店于2024年5月从达州市通川区吴老三调料批发部进购了2.5kg山奈。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山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
(2)罚款5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当事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属地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做好索证索票管理,清晰产品溯源管理,保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八、宣汉润百年超市经营不合格小金豆(四季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抽样人员对宣汉润百年超市经营的小金豆(四季豆)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小金豆(四季豆)氧乐果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宣汉润百年超市于2024年5月27日从重庆坤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小金豆(四季豆)30斤(除包装实际净重20斤),销售数量9.18kg(含抽检3kg),余0.82kg属残次品于当日报废处理。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金豆(四季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本事件中抽检不合格的小金豆(四季豆)由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购进,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已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快检报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除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并将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移交给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宣汉鲜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精品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5日,抽样人员对宣汉鲜生活超市经营的精品生姜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精品生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宣汉鲜生活超市于2024年6月23日从达州市通川区好一新田小江姜蒜经营部购进5件小黄姜(精品生姜)(每件净重8.5kg),除损后余35.1kg于2024年6月23日开始散称销售,截至2024年6月25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35.1kg。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精品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本事件中抽检不合格的精品生姜由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购进,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已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属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除了对当事人的处罚,目前对供货商正在调查处理中。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宣汉生活便利超市经营不合格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8日,抽样人员对宣汉生活便利超市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宣汉生活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3月14日从达州市通川区同辉商贸经营部购进了5斤沙参。调取店内销售记录显示,共销售沙参4.75斤,剩余0.25斤全已被当事人丢弃,未销售。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3.75元;
(2)罚款75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当事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属地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做好索证索票管理,清晰产品溯源管理,保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一、四川省南坝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五香牛肉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3日,抽样人员对四川省南坝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五香牛肉干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五香牛肉干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6日生产该批次“五香牛肉干”,总数为245袋,其中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140袋,市食药所留样40袋,该公司自行到达州树信检测公司送检65袋。截止属地局收到检验报告对其实施控制之时该产品已全部售出,但均用作检验,并未向消费者售卖。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五香牛肉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
(2)罚款20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当事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食品添加剂使用认知不到位。属地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做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