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第二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行政保护执法案件,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市场主体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如下:
一、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美孚”“嘉实多”专用权案
2024年7月,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汽车配件经营部、某汽车维修店等两家市场主体销售有多款商标标识为“美孚”“嘉实多”牌发动机油。经鉴定,上述发动机油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某汽车配件经营部所售“美孚”侵权产品从汽修厂(已不再从事经营)抵账所得,某汽车维修店所售“美孚”“嘉实多”侵权产品从某社交平台网友处购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上述侵权产品,对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处罚没款15840元,对某汽车维修店处罚没款38320元。目前,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达川区公安局,达川区公安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二、开江县、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立邦”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开江县某土特产门市在售有多款商标标识为“立邦”的墙面漆。2024年4月,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先后发现大竹县某授权立邦金牌店、某管业经营部等两家市场主体在售有多款商标标识为“立邦”的墙面漆。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开江县某土特产门市所售的侵权产品系从某宝购物平台购入,大竹县两家市场主体发现的侵权产品均从某社交平台网友处购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上述侵权产品,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上述侵权产品,对当事人处罚款4500元。目前,大竹县公安局依据上述案件线索进行了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三、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侯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五粮液”“泸州老窖”专用权案
2024年5月,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通川区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侯某某于2022年6月至2022年底,伙同其丈夫黄某某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泸州老窖”共计27件,销售金额为112500元,获取利润567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112500元。
四、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茅台”专用权案
2024年6月,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酒行库房内存放有商标标识为“茅台”的白酒30瓶,其原瓶盖防伪标签均已被人为破坏,并自行贴有撕毁不退不换的标识。经鉴定,上述商标标识为“茅台”的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上述侵权产品系当事人从南充市某烟酒行购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商标标识为“茅台”的白酒30瓶,并处罚款20000元。
五、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案
2024年10月,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便利店、某副食店等3家市场主体销售有“南孚”电池。经鉴定,上述三家市场主体销售的“南孚”电池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通过追溯产品来源,对万源某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仓库内共查获南孚电池1816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目前,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