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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号)
时间:2024-11-07 09:40:21 来源:抽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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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公众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发挥监督抽检工作效力,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相关要求,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9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大竹县石新月超市一分店经营的泥巴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8日抽样人员在大竹县石新月超市一分店对店内销售的泥巴姜依法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泥巴姜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大竹县石新月超市一分店经营的泥巴姜,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6日,经营数量:18kg,于2024年5月6日开始销售。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时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泥巴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1.28元;

3、罚款15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导致泥巴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导致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重金属未降解到标准限量以下。少量的重金属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重金属超标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属地局要求供应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并要求当事人加强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经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大竹福丽鑫超市经营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0日,抽样人员对大竹福丽鑫超市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大竹福丽鑫超市于2024年5月10日外购香蕉,共计10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香蕉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但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9.6元;

3、罚款1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严,员工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入库产品抽检不合格。属地局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大竹县黄涛小吃店经营的玉米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抽样人员对大竹县黄涛小吃店经营的玉米馒头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大竹县黄涛小吃店经营的玉米馒头,制售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共5kg,于2024年5月29日开始销售。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馒头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属地局要求当事人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保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大竹县如意干鲜店经营的山奈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抽样人员对大竹县如意干鲜店经营的山奈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山奈,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9日,共5kg,于2024年5月9日开始销售。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时,该批次山奈已全部销售完毕,已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山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食品安条例》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属地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2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下一步将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做好索证索票管理,保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大竹县竹阳镇独山红糖批发部经营的山奈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抽样人员对大竹县竹阳镇独山红糖批发部的山奈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大竹县竹阳镇独山红糖批发部经营的山奈,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共5kg,于2023年10月18日开始销售。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山奈已全部售完,现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山奈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属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属地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做好索证索票管理,清晰产品溯源管理,保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大竹县健哥干鲜批发部经营的山奈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抽样人员对大竹县健哥干鲜批发部经营的山奈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大竹县健哥干鲜批发部经营的山奈,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20日,共5kg,于2024年5月20日开始销售。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山奈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山奈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地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属地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做好索证索票管理,清晰产品溯源管理,保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大竹世万百货超市店经营的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8日,抽样人员对大竹世万百货超市店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大竹世万百货超市店经营的沙参,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共7.74kg,于2024年5月24日开始销售。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时,该批次沙参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3.0元;

(3)罚款10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当事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为达到预期效果,可能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甚至违规添加,从而导致二氧化硫残留超标。当事人已要求供应商确保质量安全,保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八、大竹县蒋花椒干鲜门市经营的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日,抽样人员对大竹县蒋花椒干鲜门市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大竹县蒋花椒干鲜门市经营的沙参,购进日期为2024年1月5日,共8kg,于2024年1月5日开始销售。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时,该批次沙参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85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当事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为达到预期效果,可能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甚至违规添加,从而导致二氧化硫残留超标。当事人已要求供应商确保质量安全,保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九、大竹县天雅商贸经营部经营的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日,抽样人员对大竹县天雅商贸经营部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属地局现场调查,大竹县天雅商贸经营部经营的沙参,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3日,共5kg,于2024年6月3日开始销售。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时,该批次沙参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属地局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没款185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次抽检不合格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当事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为达到预期效果,可能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甚至违规添加,从而导致二氧化硫残留超标。当事人已要求供应商确保质量安全,保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属地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