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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4-11-01 09:48:33 来源:产品质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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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消除电动二、三、四轮车在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等环节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26号) 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4〕24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是指因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获得CCC 认证等情形,不能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取得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电动摩托车(含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含三轮)和低速四轮电动车。

二、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二、三、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经信、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2024年10月31日前购买的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进行临时备案管理,免费发放、安装全省统一临时备案标识(非车辆号牌)。临时备案以前取得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白底红字)、“防盗备案”标识牌(白底黑字)以及其他非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号牌的任何标识牌,均须重新进行临时备案登记并更换悬挂全省统一的临时备案标识。

四、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所有人到备案服务点交验车辆并出具身份证、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资料办理临时备案。购车发票、合格证不齐全的,须签署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保险企业可以为备案车辆依法提供保险服务。集中备案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前,因外出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未及时备案的,须持当地村(居)委会或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

五、对已完成备案的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8年5月31日。过渡期内,已备案的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未备案的禁止上道路通行。已备案车辆上道路通行时,应当悬挂临时备案标识,并遵守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过渡期后(2028年6月1日),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禁止上道路通行。违规上道路行驶和停放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主要用于载客的低速封闭式车厢电动(燃油)三、四轮车,俗称“老头乐”,严格遵守2024年发布的《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交通运输局、达州市经信局、达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达州市中心城区“老头乐”电动(燃油)三、四轮车集中规范整治的通告》,禁止在达州中心城区道路通行(各县、市城区可根据辖区实际依法实施管理)。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审查备案、用车等管理制度,严禁不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从事即时配送业务。

七、禁止电动二、三、四轮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告。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达州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