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发挥监督抽检工作效力,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相关要求,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0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川达酒坊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4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川达酒坊经营的白酒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白酒是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川达酒坊于2023年7月1日自行生产,共生产50千克,销售价是10元/千克。目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3、罚款475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工艺低下,当事人为了获得好的口感违反相应法规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鲁仕权经营部经营一批次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4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鲁仕权经营部的白酒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白酒是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鲁仕权经营部于2023年7月2日自行生产,共生产20kg,成本价5元/kg,销售价8元/kg,总货值700元。目前已销售5kg,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该批次其余的15kg白酒并未流入市场,已被没收。
(三)核查处置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没收不合格白酒15千克;
4、罚款1985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生产白酒工艺低下,为了获得好的口感加入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后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达州市通川区碑庙李仕奎副食经营部经营一批次不合格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4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通川区碑庙李仕奎副食经营部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沙参是达州市通川区碑庙李仕奎副食经营部于2023年7月31日从好一新批发市场购买,购进1kg,购进价70元/kg,销售价80元/kg。目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但其做到了应尽的基本义务:索证索票、建立了进销台账,且到目前为止也未接到这批不合格沙参造成的相关危害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达州市通川区碑庙李仕奎副食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问题排查,当事人表示会进一步加强经营环节的自查,深化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进货渠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成。
四、达州市通川区梓桐镇锦诚生活超市经营一批次不合格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8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通川区梓桐镇锦诚生活超市经营的沙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抽检批次的沙参是2023年5月5日从其他渠道购买,购进2.5kg,购进成本150元,销售价79.8元/kg。目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但其做到了应尽的基本义务:索证索票、建立了进销台账,且目前并未接到任何因这批不合格沙参造成的相关危害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排查整改情况
达州市通川区梓桐镇锦诚生活超市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问题排查,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并未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当事人表示会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把好产品质量关,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检验义务,索取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票据等,主动送检,保证产品合法、合格。目前已整改完毕。
五、达州市通川区佳晏美蛙餐饮店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1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通川区佳晏美蛙餐饮店的牛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牛蛙是达州市通川区佳晏美蛙餐饮店于2023年7月21日在达州新养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购进35kg,购进价20.12元/kg,销售价28元/kg。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达州市通川区佳晏美蛙餐饮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整改,当事人表示会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把好产品质量关,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检验义务,索取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票据等,主动送检,保证产品合法、合格。目前已整改完毕。
六、达州市高新区老郭酒类销售店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高新区老郭酒类销售店经营的白酒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白酒是达州市高新区老郭酒类销售店于2023年7月19日生产,共25升,货值500元。成本150元,销售价是20元/L,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4日立案,2023年11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达州市高新区老郭酒类销售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问题排查。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改善口感加入的白沙糖带入了少量甜蜜素。当事人表示会立即停止使用上一批次的白沙糖,严格把关白沙糖的质量标准。完善进货查验。目前已整改完毕。
七、大竹县福嘉综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5日,抽样人员对大竹县福嘉综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牛蛙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购进,共12.5千克,销售价为29.96元/千克,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5.0元;
2.罚款15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问题排查,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并未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当事人表示会进一步加强对经营环节的自查,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进货渠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成。目前已整改完毕。
八、大竹县如意干鲜店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白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5日,抽样人员对大竹县如意干鲜店经营的“白芷片”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白芷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购进,共2.5千克,销售价为50元/千克,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片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问题排查,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并未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当事人表示会进一步加强对经营环节的自查,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进货渠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成。目前已整改完毕。
九、大竹县凤记酒坊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8日,抽样人员对大竹县凤记酒坊经营的白酒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白酒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生产,共150L,货值金额1500元。销售价为10元/千克,已销售50L,剩余100L被依法扣押。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依法没收被查封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白酒100L;
3.处罚没款15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大竹凤记酒坊对于处罚决定表示认可和接受,通过该案生产企业充分认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生产流程、正确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经充分整改后大竹凤记酒坊2023年11月7日对生产的白酒进行送检,监测结果各项指标均为合格,完成整改。
十、大竹县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一批次不合格红小米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0日,抽样人员对大竹县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红小米椒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红小米椒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日购进,共4.5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发生任何顾客退换同批次货品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红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没款15089.1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大竹县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开展问题排查,经调查,造成该批次红小米椒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进货查验制度执行不严格;当事人表示会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强化对的员工培训教育。目前已整改完毕。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