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发挥监督抽检工作效力,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相关要求,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达州市达川区朱世财副食门市经营1批次不合格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2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达川区朱世财副食门市经营的“沙参”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沙参是2023年6月12日从业务推销员渠道购买,购进了5千克,未索证索票,也未索取供货资质。该批次沙参购进价68元/千克,销售价是70元/千克,总货值350元。目前已销售2.699千克,其中2千克为抽检样品,0.699千克已零销给顾客。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接到任何顾客退换货申请、投诉或者索赔等情况。
其余2.301千克并未流入市场,已被没收。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剩余的沙参2.301千克;
3.没收违法所得189元;
4.罚款5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达州市达川区朱世财副食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问题排查,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并未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当事人表示会强化经营环节的自查,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进货渠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成。
二、达州市达川区兰彬副食门市经营1批次不合格沙参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2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达川区兰彬副食门市经营的沙参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沙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沙参是2023年6月11日从业务推销员渠道购买,购进10kg,购进价68元/kg,销售价70元/kg,总货值700元。目前已销售6.807kg,其中2千克为抽检样品,余下4.807kg已零销给顾客。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接到任何顾客退换货申请、投诉或者索赔等情况。
其余的3.193kg并未流入市场,已被没收。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沙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不合格批次剩余的沙参3.193kg;
3.没收违法所得476.5元;
4.罚款5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达州市达川区兰彬副食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问题排查,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并未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当事人表示会进一步强化对经营环节的自查,深化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进货渠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成。
三、达州市达川区洪娟副食经营部经营1批次不合格白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3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达川区洪娟副食经营部经营的“白芷”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白芷是2023年6月16日从业务推销员渠道购买,购进5kg,购进价32.5元/kg,销售价50元/kg,总货值250元。目前已销售3.497kg,其中2千克为抽检样品,余下1.497kg已零销给顾客。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接到任何顾客退换货申请、投诉或者索赔等情况。
其余的1.053kg并未流入市场,已被没收。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剩余的白芷1.053千克;
3.没收违法所得174.9元;
4.罚款5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达州市达川区洪娟副食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问题排查,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并未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当事人表示会进一步加强经营环节的自查,深化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进货渠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成。
四、达州市达川区海欣冷冻食品店经营1批次不合格白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3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达川区海欣冷冻食品店经营的白芷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抽检批次的白芷是2023年1月10日从业务推销员渠道购买,购进10kg,购进价50元/kg,销售价70元/kg,总货值700元。目前已销售7.785kg,其中2千克为抽检样品,余下5.785kg已零销给顾客。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接到任何顾客退换货申请、投诉或者索赔等情况。
其余的2.215kg并未流入市场,已被没收。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剩余的白芷2.215千克;
3.没收违法所得545.0元;
4.罚款5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达州市达川区海欣冷冻食品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问题排查,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并未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当事人表示会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把好产品质量关,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检验义务,索取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票据等,主动送检,保证产品合法、合格。目前已整改完毕。
五、达州市达川区十全调料店1批次不合格白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8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达川区十全调料店的白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抽检批次的白芷是达州市达川区十全调料店于2023年7月15日在好一新批发市场购买,购进2kg,购进价50元/kg,销售价80元/kg。目前已销售1.3kg,全部为抽检样品,其余的0.7kg并未流入市场,已被没收,并未流入市场。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剩余的白芷0.7千克;
3.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4.罚款5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达州市达川区十全调料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问题排查,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并未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当事人表示会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把好产品质量关,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检验义务,索取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票据等,主动送检,保证产品合法、合格。目前已整改完毕。
六、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五加一购物广场经营1批次不合格鲜米线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9日,抽样人员对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五加一购物广场经营的鲜米线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鲜米线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鲜米线是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五加一购物广场于2023年7月18日在达州市通川区好一新复兴市场内“达州市通川区天天豆制品经营部”购买,购进25千克,购进价是4元/千克,销售价是4.4元/千克,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接到任何顾客退换货申请、投诉或者索赔等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鲜米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27元;
2.罚款100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五加一购物广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并未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当事人表示会进一步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把好产品质量关,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检验义务,索取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票据等,主动送检,保证产品合法、合格。目前已整改完毕。
七、达州市达川区长城兴发农贸市场“周彪”门市经营1批次不合格泥鳅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4日,抽样人员对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健康巷204号(长城兴发农贸市场附36号名为“周彪”的门市)经营的“泥鳅”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泥鳅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在市场内流动摊贩处购买,购进10千克,购进价是25元/千克,销售价是40元/千克,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截至目前并未接到任何顾客退换货申请、投诉或者索赔等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3.罚款5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问题排查,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样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并未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当事人表示会进一步加强对经营环节的自查,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进货渠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成。目前已整改完毕。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