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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号)
时间:2023-09-14 17:40:29 来源:抽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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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号)


为鼓励公众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发挥监督抽检工作效力,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相关要求,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达州市通川区三原色火锅店不合格咸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咸菜,抽样编号:SC22511700684237168,购进/生产日期:2022-11-21,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三原色火锅店;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三原色火锅店经营的咸菜于2022年11月21日从农贸市场购进,共购进了1.5kg,购进价8元/kg,抽样检验抽取0.6kg,其余部分均已全部食用,因未单独销售无法计算销售价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购进和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达州市通川区三原色火锅店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日对达州市通川区三原色火锅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3.排查整治情况。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咸菜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老咸菜的检验合格证明等原因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已停止销售上述咸菜。

二、达州市通川区金泰府火锅店不合格老咸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老咸菜,抽样编号:SC22511700684237132,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金泰府火锅店;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金泰府火锅店经营的老咸菜是从达州市通川区明竹豆腐摊购进的,共购进了5斤,购进价格4元/斤,购进金额20元,仅免费提供给客人食用。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6日对达州市通川区明竹豆腐摊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达州市通川区明竹豆腐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咸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一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3日对达州市通川区明竹豆腐摊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800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老咸菜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文件等原因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达州市通川区双龙镇跃华烧腊店卤不合格猪头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卤猪头肉,抽样单编号:SC22511700684237151,购进/生产日期:2022-11-22,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双龙镇跃华烧腊店,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双龙镇跃华烧腊店销售的卤猪头肉于2022年11月22日生产,生产8斤销售8斤。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生产8斤上述卤猪头肉,销售8斤,零售价格30元/斤,获利240元。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 2000 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卤猪头肉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使用的卤水时间久了,盐转化成了亚硝酸盐的原因导致抽检不合格。通川区局责令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11日对达州市通川区双龙镇跃华烧腊店进行了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

四、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张根权酒厂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抽样编号:SC22511700684237115,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张根权酒厂,不合格项目:甜蜜素。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张根权酒厂于2022年10月15日烤制散装白酒共15KG,现场抽样时抽取2KG,剩余13KG当事人在抽样人员抽取样品第二天预感到这批次白酒可能不会合格,就自行销毁了。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工艺低下,为了获得好的口感加入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达州市通川区王继超酒水经营部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抽样编号:SC22511700684237145,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王继超酒水经营部;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王继超酒水经营部该批次白酒共酿烤了50L,样品抽取送检3L,剩余47L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20元/L,销售金额94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启动召回程序,47L不合格白酒全部召回。因白酒属易燃物品,不便于扣押保存,经当事人申请,通川区局对召回白酒已先行销毁处置。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达州市通川区王继超酒水经营部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9日对达州市通川区王继超酒水经营部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 2.罚款1850元。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原是因为当事人2022年11月15日酿烤的白酒,口感不好,略有点苦感,本来配方一直是使用高粱、酒曲等原材料发酵,检验从来没有过问题,王继超听以前一个老做酒的人说,如果白酒酿出来口感不好,就在配方里少使用点冰糖,王继超就改了原配方,向白酒中使用了约300克黄冰糖改善白酒口感,导致白酒抽检不合格。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达州市通川区王继超酒水经营部严格控制酿制工艺,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未发现当事人有添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等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对新酿烤的白酒重新进行了检验。

六、达州高新区小静五粮酒坊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抽样编号:SBJ23511700684230705,生产日期:2023-04-24,被抽检单位名称:达州高新区小静五粮酒坊;不合格项目:甜蜜素。

(二)核查情况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现场调查,达州高新区小静五粮酒坊经营的散装白酒,生产日期为2023年04月24日,经营数量:100L,截止2023年05月22日我局收到抽检检验报告后对其产品实施控制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三)处置情况

立案查处情况。达州高新区五粮酒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2023年8月17日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1)警告;(2)处罚款1800.00元。

(四)整改情况

经达州高新区小静五粮酒坊排查、分析,导致甜蜜素超标的最可能因素是生产时使用的酒曲本身含甜蜜素,立即停止使用上一批次的酒曲,严格把关酒曲的质量标准。完善进货查验。已整改完成。

达州市达川区石板杜仕连白酒经营部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抽样编号:SBJ23511700684230828,生产日期:2023-02-08,被抽检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石板杜仕连白酒经营部;不合格项目:甜蜜素。

(二)核查情况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现场调查,达州市达川区石板杜仕连白酒经营部经营的散装白酒,生产日期为2023年02月08日,经营数量:75L,截止2023年05月24日我局收到抽检检验报告后对其产品实施控制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处置情况。

达州市石板杜仕连白酒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2023年8月17日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1)警告;(2)处罚款1500.00元。

(四)整改情况

经达州市达川区石板杜仕连白酒经营部排查、分析,导致甜蜜素超标的最可能因素是为改善口感加入的冰糖带入甜蜜素,立即停止使用上一批次的冰糖,严格把关冰糖的质量标准。完善进货查验。已整改完成。

八、渠县佳佳福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海南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抽样人员在渠县佳佳福商贸有限公司依法抽检海南香蕉(规格:\,标示生产单位:\,购进日期:2023年5月10日,抽样单号:DBJ23511700684230921)4.34kg。经检验(报告编号:S27L230569),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渠县佳佳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购进海南香蕉8kg,抽检4.34kg,其余对外销售2.75kg,报损0.91kg。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三)行政处罚情况。

渠县佳佳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2023年8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6.3元。

(四)排查整改情况

当事人按照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杜绝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进货商,签订质量协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已整改完成。

九、宣汉饿狼串说火锅店不合格咸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咸菜,抽样编号:SC22511700684237113、

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3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宣汉饿狼串说火锅店;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经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宣汉饿狼串说火锅店于2022年11月13日,在宣汉县东门旱桥农贸市场购买咸菜,共购买5斤,5元/斤,计币25元。截止2022年12月2日,当事人所经营的咸菜已全部售完,无库存。

2、核查处置情况:宣汉饿狼串说火锅店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因经营亏损已停止营业,且违法行为轻微,在我局调查处理期间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不合格抽检指标立即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行政处罚情况: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咸菜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500元。

3、排查整治情况:经查,本事件中抽检不合格的咸菜由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购进,但未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未索证索票,未索取咸菜的检验报告。故本局认为宣汉饿狼串说火锅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十、宣汉烹鱼府不合格咸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咸菜,抽样编号:SC22511700684237107,

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宣汉烹鱼府;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经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宣汉烹鱼府于2022年11月14日,在宣汉县东门旱桥农贸市场购买咸菜,共购买3斤,5元/斤,计币15元。截止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所经营的咸菜已全部售完,无库存。

2、行政处罚情况:宣汉烹鱼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因经营亏损已停止营业,且违法行为轻微,在我局调查处理期间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不合格抽检指标立即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咸菜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

 3、排查整治情况:经查,本事件中抽检不合格的咸菜由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购进,但未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未索证索票,未索取咸菜的检验报告。故本局认为宣汉饿狼串说火锅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十一、宣汉县李哥酒坊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抽样编号:SBJ23511700684230984,

生产日期:2023年02月12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宣汉李哥酒坊;不合格项目:酒精度。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经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宣汉李哥酒坊2022年02月12日生产白酒20公斤,截止2023年6月1日,该批白酒已全部售完,无库存。

2、行政处罚情况:宣汉县李哥酒坊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鉴于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相对无危害后果,具属于初次违法,该酒坊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

3. 排查整治情况:经查,本事件中抽检不合格的白酒该酒坊酒精度测量仪出现问题,测量读数有偏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认错态度良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属于初次违法。故本局认为宣汉县李哥酒坊不予立案。

十二、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胖子酒坊不合格白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抽样编号:SC22511700684237119  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2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胖子酒坊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不合格。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经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胖子酒坊生产的白酒截止2022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白酒除抽样4斤外,其余白酒以零售方式全部售出。

2、核查情况:被抽检批次白酒,系当事人2022年11月12日生产,共计200斤(100L)。因上述白酒为档次最低的头、尾酒,口感差,为迎合顾客口味,当事人在该批白酒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上述白酒在店内销售过程中,于2022年11月16日被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照川市监发【2022】7号文件要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量4斤。截止2022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白酒除抽样4斤外,其余白酒以零售方式全部售出。抽样购样价和零售价均为8.00元/斤,销售金额共计1600.0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1600.00元,违法所得1600.00元。

3、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0.00元;3、罚款600.00元。

十三、达州市达川区亿多购物中心的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抽样编号:DBJ23511700684230349  生产日期:2023年4月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亿多购物中心,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超过标准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经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截至2023年5月15日,达州市达川区亿多购物中心所售该批次香蕉共5.87 kg,已经于抽样检测前销售完。

2.核查情况: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从达州市通川区好一新复兴市场1-2-44号门市“达州市通川区林华水果经营部”购进上述抽检批次香蕉10 kg,购进单价5.00元/ kg,购进总额50.00元。当事人在2023年6月8日接受询问时提供了积极改正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材料(4月22日和5月28日进货查验并索取的食用产品合格证明)。本案货值金额105.5元,违法所得105.5元。

3.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50元;2.罚款10000.00元。

十四、达州市徐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不合格高粱酒、苦荞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高梁酒,抽样编号:DBJ23511700684230300  生产日期:2023年2月10日;

2.产品名称:苦荞酒,抽样编号:SBJ23511700684230299,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1日。

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徐康种植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经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市徐康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苦荞酒与高粱酒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10月11日和2022年9月28日,两种产品均生产100斤。截止2023年5月17日,上述两款白酒已全部售完,无库存。

2、核查情况:当事人于2015年11月开始在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长垭村2组42号从事生产销售白酒经营活动,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徐康酒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3MA661RX37K)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达川市监坊管村[2020]046号,生产食品类别:酒类(仅限传统酿制工艺)】。2022年10月在政府相关部门发动下,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将个体营业执照升级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达州市徐康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703MAC2XW3C59)。当事人在营业执照升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对小作坊未作更改升级,其实质还是之前的小作坊。从当事人的生产记录证明在升级成农专社后也未进行白酒生产,所经营的白酒是2022年9月28日前生产的。其中抽检的苦荞酒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1日,高粱酒生产日期:2022年9月28日。抽检时苦荞酒数量100斤(50L),高粱酒100斤(50L)。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甜蜜素等其他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自述,其生产的白酒均采用传统发酵蒸馏方式酿制,未添加任何添加剂。

3. 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00.00元;2.罚款10000.00元。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9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