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案释法案例汇编
(首违不罚专辑)
前 言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自2022年依法实施“首违不罚”以来,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更多新举措,做到执法有据、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切实保护企业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上半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首违不罚”案件近百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宣汉县某咖啡店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来源:2023年3月1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宣汉某咖啡店在其店招、菜单和咖啡杯等上使用了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5类、第43类服务项目上注册的“太古”“TAIKOO”商标,其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线索核查以及调查经过: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店仍处于装修阶段,未对外营业并立即撤除店招、菜单中“太古”字样,变更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中的“太古”字样。
违法事实及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该店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当事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对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是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核准字号名称为:“XX太古咖啡店”,不知道“太古”为注册商标,根据营业执照核准名称制作的店招和菜单。该店正处于装修阶段,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及时撤除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故其商标侵权属于主观非故意行为,根据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项,不予行政处罚:(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当事人按要求改正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签订书面《承诺书》,要求其从中吸取教训,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以“不罚”促“不违”,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此次首违不罚案件的办理是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增强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和服务环节的有效探索,通过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提高了企业守法意识,也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营商环境。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万源市某公司发布绝对话用语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3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某公司拼多多的店铺产品详情存在虚假广告。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自行制作广告宣传语“优质环境 原生态生长,我们百般呵护只为奉献更好的产品”“天然我们只为给您最好的”通过拼多多店铺发布于万源大巴士干洋芋果产品详情页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案情处理:当事人被举报的违法广告浏览次数较少,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引导教育当事人积极改正,并向当事人发放相关法律法规等宣传资料,重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宣传意义:本案中,执法机关严格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柔性执法的方式,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竹县某食品经营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9日对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现场正在经营,有2名工作人员;该经营部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内发现有一台正使用的ACS-30电子计价秤,出厂日期:2017.03,在该电子计价秤上未发现有当年度计量强制检定标识,该行为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现场检查后,该经营部于2023年3月10日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了检定。
法律适用分析: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开展调查时已经主动对未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了检定,同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当事人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一定要守法经营。
案件启示:“首违不罚”制度的推行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典型事例。该制度坚持行政处罚分类施策,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精准执法。坚持重典治乱,对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改正的违法行为,可视情免予处罚,给经营者自我纠正的机会,既体现出执法的“刚性”,又能呈现法治的“人性”,很好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渠县静边李某无照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7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静边市场监管所根据举报,对李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经调查核实,李某租赁经营场所,自2022年12月17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共获营业额6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近三年李某无行政处罚记录。执法人员对李某进行了行政约谈,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等相关法规向李某进行宣传教育。2023年2月16日,李某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
处理结果:李某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鉴于李某从事经营活动不足2个月,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本案调查期间,李某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改正,及时申办营业执照。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实施清单》中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该案的处理过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虽然李某无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属于违法行为,但经营时间较短,其危害后果轻微,经约谈教育,李某配合调查、积极改正,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经综合研判,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做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人民群众在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该案实现了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川区某服装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件来源:2023年1月5日,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通川区某服装经营部所经营的玩具惯性工程车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商品抽样检验报告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该服装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该服装经营部所销售的玩具惯性工程车是从位于好一新复兴市场的某玩具经营部购进,因为疫情原因生意不好只购进了3个,进货价格17元/个,销售价25元/个,产品货值金额为75元,2022年10月12日,3个惯性工程车均被作为样品抽取,产品没有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鉴于当事人主观上已认识到其行为违法,不合格产品并没有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已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对其供货商某玩具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且初次违法的行为,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相关适用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评析:该案是典型的“首违不罚”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温度”。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执行“首违不罚”制度的生动样板,是助力打造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振市场信心的具体行动,也是执行“教育为先、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二是法律适应的准确。鉴于当事人主观上已认识到其行为违法,不合格产品并没有销售,也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相关适用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三是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双不新规”,做到有“尺度”地包容审慎、有“力度”地助企纾困、有“温度”地柔性执法,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意识和水平,推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由“严罚式”向“容错式”转变,真正做到监管为民、执法为民、服务为民,持续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达州某医院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
医疗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3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达州某医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内容涉嫌违反相关规定。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达州XX医院中医科医务人员收到患者赠送锦旗”的文章,该文章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介绍了该院中医科接受患者赠送锦旗的相关情况,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文章的阅读量为576,当事人于检查当天对该文章进行了删除。
处理情况: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文案点击阅读量小,并立即进行了删除,主动消除错误,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案发期间,各领域各行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冲击和影响,县政府提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各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实施免予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影响意义: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行政相对人首次且非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实行“首违不罚”,给了企业一次自我纠错的机会,可最大程度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各类市场主体留足发展空间,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同时,本案的处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法治,着眼于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市监部门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局面,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