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请求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被请求人:德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
案由:请求人诉“一种稳固型楼盖用构件”专利(专利号:ZL202023346930.2)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3年3月2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请求人代理人和被请求人、被请求人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了发明名称为:“一种稳固型楼盖用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28日授予专利,专利号为:ZL202023346930.2,专利权人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目前该专利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在开江县某地实施了生产、销售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
被请求人辩称:在开江县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不是被请求人生产的,同时被请求产品不落入案涉诉争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审理查明:
1. 涉案专利“一种稳固型楼盖用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2023346930.2),申请日为2020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28日授予专利,专利权人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目前该专利有效。
2. 被诉侵权产品为被请求人德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3. 涉案专利包含9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最大,因此,以独立权利要求1作为比对基础。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请求人所获得的专利“一种稳固型楼盖用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2023346930.2)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存在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行为。
综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