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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选编 (2022版)
时间:2023-03-22 10:19:31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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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2022版)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20233


 

 

前    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结合办理的具体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办案技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的活动

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是宣传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系统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2022年,市局面向全市系统广泛征集以案释法案例,截202212月底,共收到案例31篇,市局法规科精选出8篇,经整理汇编成册,供大家学习借鉴。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








​达州市某超市哄抬价格案

 

一、案情简介

202295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舆情监测发现:91以来,达州市某超市在疫情期间大幅涨价,涉嫌价格违法。执法人员当即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202291日,达州市主城区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当事人利用疫情期间物资供应紧张的状况,将其门店经营的部分生鲜商品价格进行了上调。其中,92日,当事人在粉果西红柿进货平均成本比831日上涨8%的情况下,将销售价格从5.98元/kg上涨到9.98元/kg,上涨幅度达到了66.9%。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由于在价格波动情况下,当事人的销售系统未及时盘点损耗,减消前期成本,导致当事人的成本无法计算,无法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

二、处理结果

虽然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网络舆情,但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低、造成财产受损轻微;经约谈后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下调价格,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疫情期间积极组织货源投放市场,为保障生活物资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80000.00

、案件评析

(一)舆情处置迅速。针对网友反映的超市在疫情期间大幅涨价的问题,执法人员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进行查证。为防止当事人篡改、销毁购销系统电脑原始数据,执法人员连夜赶赴当事人办公场所,及时控制了当事人购销系统电脑软件,至凌晨3时许,成功提取了涉案的原始数据等核心证据。第一时间的迅速处置,既为本案的顺利办理夯实了基础,也体现了疫情期间对稳价保供的高度关注,体现出对民生大事的敏锐感知。

(二)案件定性准确。案件在查办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如何以数据反应商品价格的过高上涨,执法人员通过完整提取账目、综合汇算平均成本和销售价格、比较成本与价格增长幅度等方式,最终准确将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三)社会效果良好。本案既有“疫情期间价格违法,造成网络舆情”的从重情节,又存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积极保障市民生活供应物资”等从轻情节,最终综合裁量从轻,既彰显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又切实确保了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体现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开江县游泳馆自行配制

儿童化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215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开江县某游泳馆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游泳馆所使用和摆在货架上销售的无任何标识标签的“紫草油”,为其实际经营者邓某以橄榄油、中药饮片紫草、忍冬藤、当归、白芷、冰片为原料,通过在门市上用电磁炉和锅自行配制后,盛装在玻璃滴管分装瓶(20毫升/瓶)。配制好的“紫草油”放在5岁以下婴幼儿洗护区使用,其余部分或送给办会员卡的顾客,或销售给顾客,主要用于婴幼儿皮肤的日常护理。

二、处理结果

通过分析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和使用目的,认定其行为属于自行配制儿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用于自行配制化妆品的工具电磁炉和不锈钢锅各1个、没收自行配制的化妆品“紫草油”5瓶;2.罚款38100.00元。

三、案件评析

(一)认定违法事实方面。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紫草油”,根据产品现场摆放区域及对当事人经营者的现场询问,结合其门市对该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使用目的、使用对象,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自行配制儿童化妆品。

(二)案件调查方面。当事人自行配制“紫草油”,虽未建立原料验收、销售等记录,无法确定具体数量,但通过调查其在橄榄药房及医保系统平台购进原材料的记录结合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认定当事人是使用中药饮片紫草、忍冬藤、当归、白芷、冰片等原料配制成“紫草油”。

(三)社会效果方面。此案作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开江局查处的第1件自行配制化妆品案件,对全县化妆品行业特别是母婴用品经营店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达到了查处一个行为,警示一类企业,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片市场的效果。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达州市达川区某酒店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平台举报称:达川区某酒店的店招、店内设施上使用的图形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12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门头招牌、大门地板、洗漱台、毛巾、文件夹等处均印有与举报人所称注册商标相似的图形logo,但在图案logo周围附有区别于举报人注册商标、表明当事人身份的字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图形logo的相关资料。

二、处理结果

经查,商标持有人商标注册日期为2021814日,当事人所使用的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logo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其店招、店内设施上使用,明显先于注册商标人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成立,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并予以撤案。

三、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规定,当事人先于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通过附加当事人身份的标识,明显区别于商标注册人,因此,认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成立。

该案的处理既强化了商标管理,达到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注册商标信誉的效果,又维护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切实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大竹县某超市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案

 

一、案情简介

2022117日,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监督抽样检验报告,表明大竹县某超市经营的老姜中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所载明批次的老姜。当事人能提供抽样批次老姜的供货凭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但不能提供质量验收台帐。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老姜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于20211225日购进上述批次的老姜共计50kg,以7.96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获违法所得398.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交待问题,且不合格的老姜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8.00元;2.处罚款5000.00元。

三、案件评析

根据《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中食用农产品的定义以及《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附件中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老姜应定性为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达州市公司转供电加收费用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830日,对达州市某公司的转供电收费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当事人从20184月至20217月向终端用户合计多收取价款259381.00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调整转供电收费标准,主动清退能清退的多收价款,但因部分商户更换频繁、难以寻找,仍有198787.00元多收价款无法清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未清退的多收价款198787.00

三、案件评析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转供电加收费用案,其违法行为侵害了转供电使用商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转供电市场秩序。案件的成功查办,回应了民生关切、优化了营商环境、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

(二)聚焦违法所得计算难问题,运用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的查账技巧,采取“查台账计两头挤中间”的方法,对各分段、分点、分时予以核实计算,“查台账”就是查实台账中的记录和凭证,“计两头”就是查公司和用户,“挤中间”就是查证证是否相符,最终成功确定违法所得,体现了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查账技巧。

(三)对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十年磨一剑”的“春雷行动2022”对减负降费惠企利民执法行动的重点整治和显著成效,体现了对转供电违法行为的整治决心和监管力度。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万源市某专业合作社网络交易平台

未公示证照案

 

一、案情简介

2022420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分流交办件:万源市某专业合作社自建网络交易平台未公示证照资质等信息。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自建网络交易平台未上传、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经查,当事人2020331日开办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预包装食品。直至被检查之日止,一直未在平台上公示证照资质等信息。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经营预包装食品未公示证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规定,属于未在网络交易平台公示证照的违法行为。自2020年以来,当事人一直未公示上述信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2多,构成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市场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亦是如此,虚拟的网络店铺在为消费者提供各式各样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应当与实体店铺一样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受到法律的约束,公示店铺证照是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规定,理应依法履行。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不断完善,对网络经营行为已经有法可依,后续还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营造出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一、案情简介

20211228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专项行动安排,对宣汉县某小区实际使用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编号B2-K电梯维保时间为202112151550分至1710分,但监控视频显示该时段没有维保人员进行维保。经调查发现其实际维保时间为202112221052分至1152分,超过了该电梯的维保期限。执法人员当即向维保单位某电梯有限公司制作并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202233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仍有一在用电梯维保记录显示时间与该小区监控视频显示维保时间不一致。当事人伪造电梯维护保养记录、逾期不开展保养,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由于当事人在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不及时整改,仍出现伪造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负责维保的该小区共有电梯23台,涉及居民用户上千户,考虑其危害性,决定予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宣传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伪造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且在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不整改,无视特种设备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充分发挥了行政处罚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不断增强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朱某某等8人使用非食品原料

加工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11118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开江县公安局对全县鸡鸭宰杀点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朱某某、刘某某等8人经营的宰杀点用于鸡鸭拔毛的脱毛剂疑似松香类物质。在该宰杀点抽样提取的上述物质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该脱毛剂样品主要成分为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包含不能用于禽畜脱毛剂使用),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朱占云等8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三、案件评析

(一)以敏锐的嗅觉挖掘线索。畜禽褪毛是农产品经营者提供的常见服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但又极易被忽视。执法人员以高度的警觉从身边这一不起眼的服务行为中提前进行风险排查,将产品先行登记保存并送检,力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最终挖掘出了隐藏在群众身边的巨大隐患和案件线索。

(二)以强劲的协作铁腕执法。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为彻底查明事实真相,让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积极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执法协作,认真践行“市场监管+公安+检察”联动打击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构建跨部门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声势,提升执法工作震慑力。

(三)以鲜活的教训规范行业。使用工业松香为畜禽除毛是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的薄弱,更是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淡漠。该案的查处,是一次发生在身边的法律法规实践课,有效警示和震慑了经营者,警醒了所有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民以食为天,食品更应当以安全为先。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