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监行处〔2021〕34号)

发布日期: 2022-05-10 15:58:22

​当事人:达州市通川区殡仪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01452346395X

住所:达州市通川区陵园路188号

实际经营场所:通川区双龙镇石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胡光荣

身份证号码:****

本局在政务日活动中接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称当事人涉嫌在服务中乱收费,加重消费者的负担。2021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2021年10月19日王某、黄某提供了相关资料2021年10月29日对胡光荣进行了询问调查。2021年11月10日对王某、黄某、胡光荣进行了询问调查、黄正兰提供了相关资料。2021年10月21日经本局负责人同意立案,2021年1月18日经本局负责人同意延长调查期限至2022年2月18日,2022年2月15日经提交局案件审查会同意再次延长调查期限。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通川区民政局下属的自收自支(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达州市城区和开江县部分乡镇的遗体火化业务和达州市城区治丧业务。通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和通川区民政局印发文件(区发改﹝2020﹞105号)转发了《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达州城区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达市发改价格﹝2020﹞43号)(下称市发改价格43号文)对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核定,文件将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冷冻、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延伸服务(遗体殡殓服务、遗体告别服务)、特需服务(除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外的特殊需求服务项目)。基本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延伸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规定了最高限价)管理,特需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该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当事人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遗体火化”分解成“火化费”和“骨灰装殓费”两个收费项目,除按照政府定价正常向 3185名丧者家属收取 400元(平炉)/具或900元(高档拣灰炉)/具的“火化费”外,另行收取80-120元/具的“骨灰装殓费”计 326070 元。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的违法所得为3260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胡光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委托人受当事人委托的授权

3. 2021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同日的胡光荣提供的《证据提取单》第2-4项,同年10月19日黄某提供的《证据提取单》第1-2项,同年10月29日对胡光荣的《询问笔录》,同年11月10日对王某、胡光荣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将政府定价项目“遗体火化”分解为“火化费”和“骨灰装殓费”的事实

4. 2021年10月12日胡光荣的《证据提取单》第5项,同年11月10日对黄某、胡光荣的《询问笔录》各1份,同日黄某提供的《证据提取单》第1-2项,证明当事人收取了“骨灰装殓费”的事实

    2022年3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拟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金额,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的要求。2022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326070元。当事人在期限内采用了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了退还多收价款工作,实际退还多收价款0元,未退还多收价款32607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中的政府定价项目“遗体火化”分解成“火化费”和“骨灰装殓费”两个收费项目并分别收取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26070.00元(大写:叁拾贰万陆仟零柒拾元)

2. 罚款326070.00元(大写:叁拾贰万陆仟零柒拾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华园支行(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金利多青华园5号楼一层3号),收款人: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再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巴渠东路111号)开具“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局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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