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市监行处字〔2022〕99号
当事人:宣汉县浩瀚建材经营部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营业场所: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A61-9、1-10、1-17、1-18号
负责人:文浩(中共党员,非国家公务人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05410821XB
成立日期:2012年08月29日
经营范围:涂料(不含危化品)、墙纸、厨房电器、橱柜销售。
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春雷行动2022”安排部署,依法对你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你经营部门头上方张贴横幅广告一幅,内容“热烈祝贺火星人双11破4亿!连续7年集成灶类目全网第一!数据来源于双十一期间:京东商智、生意参谋、数据易道”和销售大厅内墙上张贴广告一幅,其广告内容含有“火星人集成灶 中国最成功设计奖”。
同时,你经营部销售大厅内展示三幅荣誉牌匾,分别是由“中国生产力学会服务与品牌建设委员会、北京标圆认证中心”联合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 “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达标认证评审委员会、 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联合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 “五星级卓越服务品牌”之《服务品牌认证证书》以及由“西南商报、四川质量诚信倡议活动组委会”联合颁发的 “火星人集成灶 宣汉县公众满意质量诚信倡导单位”。
通过调查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广告内容及荣誉牌匾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之规定。2021年12月30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29日,我局向你经营部签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宣市监限提[2021]03号’,至2022年1月17日你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广告内容及部分牌匾的相关证明资料。
经查明:你经营部门头上方张贴横幅广告一幅,内容为“热烈祝贺火星人双11破4亿!连续7年集成灶类目全网第一!数据来源于双十一期间:京东商智、生意参谋、数据易道”,该广告内容是由火星人厨具有限公司总部业务员于2021年11月中旬提供你经营部,后你经营部找人制作广告横幅,广告费用200.00元,于2021年11下旬将广告横幅挂在了门头上方。该业务员提供广告内容时没有提供相关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你经营部也不能提供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因现金支付,没有开具相关票据,所以无法提供相关票据。
调查表明,你经营部销售大厅内墙上张贴的广告,也是由火星人厨具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提供的广告内容,其广告内容含有“火星人集成灶 中国最成功设计奖”。但也未向你经营部提供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资料,所以你经营部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该广告于2018年5月制作并张贴在销售大厅内,广告制作费用1200.00元,由于时间过长,现无法提供广告制作的相关票据。
你经营部销售大厅内展示的由“西南商报、四川质量诚信倡议活动组委会”联合颁发的 “火星人集成灶 宣汉县公众满意质量诚信倡导单位”牌匾,是2020年国庆节有人找到你经营部,称给你经营部作广告,并收取现金1500.00元。2020年国庆节后递员将牌匾送到你经营部并将该牌匾展示在大厅内,由于对方没有给你经营部相关证明资料,你经营部也不能提供该牌匾的相关证明材料。现与对方联系不上,因现金交易,没有开具相关票据,所以无法提供相关票据。
你经营部不能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也不能提供上述牌匾的授予单位或组织的登记注册资料和相关授牌文件等佐证资料,所以无法证实上述广告、牌匾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其行为存在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上述广告及牌匾费用共计290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现场相关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证据五、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
证据六、认证机构批准书一份,证明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已认证;
证据七、《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宣市监限提〔2021〕03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该通知书。
证据八、《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批复一份,证明已批准开展《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活动。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二)、(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联名合作和加盟等关联关系、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性质属违法。
2022年2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行罚告字〔2022〕94号”,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经营部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1600.00元。
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11111,户名:宣汉县财政局)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